各地级以上市扶贫办(局)、协作办、经协办:
根据《广东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扶组〔2015〕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20年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科技推广,并在粤东西北地区、贫困地区或革命老区建立一定规模的生产基地和在总资产、销售收入(交易额)、企业效益及信用、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达到一定标准,同时,具有社会扶贫责任感,积极响应当地党委、政府号召,主动参与扶贫济困活动,带动一定数量贫困户增收脱贫的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均可申报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
二、申报数量
各地、各单位推荐的申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合申报认定条件和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填写《广东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部门递交申报表及相关申报材料。
(二)县(市、区)扶贫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上加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所在地级以上市扶贫部门。
(三)地级以上市扶贫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上加具复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省扶贫办。
(四)省扶贫办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并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后,在“广东省扶贫信息网”公示拟认定企业名单。
(五)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省扶贫办报请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授予“广东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称号。
四、申报时间及材料报送
(一)申报时间。申报企业需在截止日期(2020年5月10日)前通过广东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管理系统网络填报数据资料(网址:http://202.104.32.222:8088/login.html,用户名和密码由各市扶贫办另行告知),同时报送纸质材料。请各地级以上市扶贫部门于5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省扶贫办(扶贫开发指导处),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1.广东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
2.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证明;
3.企业在粤东西北地区、贫困地区或革命老区建立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6.企业开户银行出具企业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守法、诚信、运行正常的证明;
7.县(市、区)扶贫部门出具的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户数的证明;与贫困村所在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农村经纪人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贫困农户的合同、协议,联结贫困农户的名册(姓名、镇村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8.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
9.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10.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企业据实出具):
——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
——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年内)复印件;
——获得“三品一标证书”(有效期年内)复印件;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效期年内)复印件;
——专利证书(有效期年内)复印件;
——商标注册证(有效期年内)复印件。
以上所有文字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充分发挥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带贫减贫作用,切实加强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培育。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工作程序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申报企业应依法合规经营、建立稳定的带贫减贫机制、并具有明显的脱贫成效。
(三)加强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管理。一是现有的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要如实将2019年生产经营及带动贫困农户增收情况报告县(市、区)扶贫部门。二是县(市、区)扶贫部门对因经营不善处于停产或破产状态、享受支持政策但没有履行带贫减贫责任、违规或违法经营、损害贫困群众利益的企业,核实后提出建议取消其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所在地级以上市扶贫部门。三是地级以上市扶贫部门对所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形成监管结果分析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监管结果、企业发展运行情况、取得的扶贫成果及存在问题、不达标的原因、意见和建议等)报省扶贫办。
(四)申报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附件:广东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