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脱贫攻坚资金(以下简称“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彩票公益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贫困革命老区,是指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中的革命老区县,以及山东沂蒙革命老区和广东、福建原中央苏区中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第三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收入和全国脱贫攻坚任务需要,统筹确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脱贫攻坚年度数额。
第四条 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贫困村村内小型生产性公益设施建设。
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贫困革命老区县,由县级按照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彩票公益金。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按照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对于不属于统筹整合试点范围的革命老区县,应加大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等其他资金的统筹力度,同一项目不应重复支持。
第五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并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社会福利、救济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五)弥补企业亏损;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国务院扶贫办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函报财政部,财政部综合年度预算安排、国务院扶贫办分配建议和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分配下达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会同同级扶贫部门分配资金并加强监管。
(三)各级扶贫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及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四)项目实施主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履行主体责任,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实现绩效目标。
第七条 省级财政及扶贫部门收到下达资金后,应在30天内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备案,并及时将资金分配拨付到县。
各地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彩票公益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八条 彩票公益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彩票公益金购买属于政府采购规定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扶贫、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彩票公益金绩效管理。贫困革命老区县应加强彩票公益金绩效目标管理、执行监控、事后评价、责任到人的全过程绩效管理。省级扶贫和财政部门要选择重点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问责依据。
第十条 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间,省级扶贫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国务院扶贫办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国务院扶贫办汇总后于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省级扶贫、财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的分配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未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年度实施方案的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彩票公益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各级财政、扶贫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1年7月11日印发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