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深圳湾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湾内生态环境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厅起草了《关于深圳湾部分海域禁渔区有效期延长的通告》。自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29日,我厅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我厅研究调整并报省司法厅审查通过,准予印发。以下为正式印发内容。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圳湾部分海域禁渔区有效期延长的通告
根据原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在深圳湾部分海域设置禁渔区的通告》(粤海渔函〔2014〕125号,以下简称《通告》),深圳湾部分海域自2014年5月1日起设立禁渔区,有效期为五年。禁渔区设置以来,渔业资源数量明显增大,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显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厅决定将《通告》规定的禁渔区有效期继续延长五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范围
深港跨海大桥以东粤港水域边界线以北至深圳陆域约23㎞²海域,具体海上边界线为:由深圳河入海口(东经114°30′34.73″,北纬22°30′14.42″)起,沿南航道中央至深圳湾84号航灯标(东经113°59′42.20″,北纬22°30′36.23″),再与以下三点直线连成:
1、83号航灯标(东经113°56′52.10″,北纬22°28′20.49″);
2、深圳湾大桥中部交点(东经113°57′26.07″,北纬22°28′43.23″);
3、深圳湾大桥蛇口东角头桥头(东经113°56′45.55″,北纬22°29′23.14″)。
二、禁渔时间
实施全年全时段禁渔。
三、禁止事项
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捕捞和养殖行为。
四、有效期限
本通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