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哪些具体支持政策?
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明确:
(1)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3)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此外,《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6号)明确:
(1)清理废除各种不合理规定。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进一步完善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机制;
(2)创新金融政策支持,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融资、担保等配套政策措施,健全风险防范分担机制;
(3)加强用地支持,落实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留用地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设施农用地视同农业用地,多渠道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经营项目、公共设施等用地需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