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猪肉在市场售卖过程若干问题咨询
时间:2023-01-22 10: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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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胴体在屠宰厂未经遇冷直接装车发货,在冷链车运输超2小时是否可以定义为冷鲜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货主”一栏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购货方”一栏,是否需保持一致?涉及分销一头猪胴体时,《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是否可以开具两张且为不同名称的“购货方”的票?猪副产品重量是否要体现在《肉品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数量/重量”一栏?如需要体现,如何规范填写?
答:根据《冷却肉加工技术要求》(GB/T 40464-2021)规定,胴体在屠宰厂未经遇冷直接装车发货,在冷链车运输超2小时不可以定义为冷鲜肉。
动物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货主”一栏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购货方”一栏应保持一致,以便于查证验物。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肉品检验合格证明》中“产品数量/重量”应如实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