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25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2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两项地方性法规:
一、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1996年9月25日通过)
二、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1997年9月22日通过,2012年7月26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