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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原告承担关于起诉条件的举证责任的主要理由是防止滥诉。原告不能没有任何理由和事实就提起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前提是存在一个纠纷。这个纠纷须构成法律上的争点,法院才能受理。也就是说,原告须举证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了侵害或者不利影响,自己属于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并且有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这种举证责任是典型的主张责任。原告须就相关行政行为的存在、可能受到的侵害等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当然,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对于证据材料的审查强度并非如审判过程中那样。只要存在受到影响的可能性,就应当考虑受理而不应当进行实质意义上的认证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