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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介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情况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局长、新闻发言人 寿小丽: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近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已公开发布,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总监许新建先生,请他为大家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出席今天吹风会的还有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先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彭新民先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司长周智高先生。下面,我们首先请许新建先生作介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总监 许新建:

  谢谢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很高兴今天上午来参加吹风会,就《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大家作一些交流。首先,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市场监管部门对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了重要的指示批示,强调要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各种市场壁垒,使各类资本机会平等、公平进入、有序竞争,这为我们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把出台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法规列为了国务院的重点工作,纳入了2024年的国务院立法计划。《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出台就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项制度的建立是在8年前,就是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起草涉及经营主体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这8年来,这项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更好结合,推动国内市场高效畅通,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2年修改的反垄断法明确国家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我们在这8年时间的基础上,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草案。《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一方面致力于回应经营主体的关切,从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要素的自由流动、生产经营成本和生产经营行为四个方面,一共确定了19项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内容。另一方面致力于解决公平审查制度刚性约束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制度的实施机制,强化监督保障措施,推动制度落实落地,更大力度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条例》的出台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也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我们相信,随着《条例》的全面落实和深入实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度基础将更加坚实,惠及各类经营主体的政策措施将更加公平,我国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这部《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司法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维护,也希望各位媒体朋友大力宣传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经验和做法,让公平竞争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让公平竞争文化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助推《条例》的贯彻落实。

  我就先介绍这些情况,接下来我和我的同事非常高兴回答在座各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谢谢。

  寿小丽:

  谢谢新建总监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

  我们知道《条例》是反垄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的问题是,《条例》在整个体系之中是如何定位的?能起到哪些特殊的作用?谢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 彭新民:

  谢谢您的提问。我国反垄断法对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这次公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填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空白,标志着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内容比较完备、制度比较健全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在整个反垄断法律体系中的特殊作用,主要就是预防政府部门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围绕“预防”两个字,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预防的效果,《条例》作了一系列制度安排。

  一是坚持应纳尽纳、应审尽审。《条例》将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所有政策措施,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都纳入到公平竞争审查范围,这体现了政府部门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方面的一种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和带头自觉合规。

  二是坚持精准定位、源头控制。《条例》将公平竞争审查定位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的起草环节,可以把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地方性法规纳入审查范围。同时规定,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例外情形,没有经过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公平竞争审查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一律不得出台,增强了制度的刚性约束。

  三是坚持动真格、见真章。《条例》有针对性设置了监督处理措施和考核评价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可监督、可检查、可问责。监督措施包括抽查、投诉的处理、督查等,处理措施包括了约谈、处分等,尤其是特别规定,“国务院定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举报处理情况等开展督查”,促使各地更加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力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权威性和刚性约束。

  下一步,我们将加快制修订配套的规章制度,保障《条例》有效落实落地,助力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谢谢。

  中国日报记者: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比较复杂,涉及到各种不同主体、部门和区域,请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哪些成效,在实践中面临哪些突出问题?谢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司长 周智高:

  谢谢您的提问。正如您所说,公平竞争审查是一个非常复杂、同时也非常重要的任务,也是我国一个创新性改革举措。刚才总监也介绍了,制度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的有关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成效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得到了有力的破除。我们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制度实施以来全国累计审查的政策措施161.8万件,清理存量文件447万件,废止和修订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9.3万件,一批妨碍经营主体公平准入、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政策措施得到了有力纠正。

  第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机制得到不断健全。这8年来,我们出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等一系列配套规则,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招标投标领域的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同时,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市场监管总局连续5年组织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督查,连续3年对部分省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了第三方评估,我们还在一些地方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化试点,应该说这个制度的效能得到了不断提升。

  最后,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各级行政机关的公平竞争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这个制度从2016年建立到2019年实现了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全覆盖,各级人民政府都建立了多部门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从我们的调研情况看,随着这个制度的实施,各级行政机关的公平竞争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自觉性、主动性进一步增强,对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也发挥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当然在这个制度实施过程中我们也注意到,有的地方对竞争政策就是发展政策、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这样的认识还不是很到位,为了短期发展和局部利益,一些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行为仍然存在,妨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公平竞争审查这项制度本身也还存在一些法律位阶不高、约束力不强的问题,不同地方的工作进展不平衡、制度落实不到位、公平竞争审查把关不严的情况仍然存在。通过这次《条例》的出台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以得到更加有力的落实,为我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更加坚强的支撑。谢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我们知道《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法规,请问重点解决什么问题?主要内容是什么?谢谢。

  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 郭启文:

  谢谢。相信大家很关注这次《条例》的公布。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李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出台公平竞争审查行政法规。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自2016年建立实施以来,对规范行政权力、保障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领域,未按照要求开展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造成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补贴等方面对经营者尤其是民营企业进行歧视差别对待,地方保护、区域封锁和行业壁垒等情形仍然存在,“准入不准营”“玻璃门”“旋转门”等现象尚未消除。

  针对这些问题,司法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针对公平竞争审查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从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则的角度起草了《条例》。《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规定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和范围。审查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审查范围是起草过程中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文本。

  二是规定有关方面的职责。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三是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条例》从四个方面明确了审查标准,即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没有法律依据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者经营行为的内容。同时,对维护国家安全、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等特定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也作出了例外制度安排。

  四是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条例》规定,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或者牵头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开展审查。同时,《条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五是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监督保障。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条例》专章规定了抽查、举报、督查、约谈等一系列监督保障措施,进一步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谢谢。

  中宏网记者:

  刚才介绍到公平审查制度已经实施了8年,请问,这次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在制度设计上有哪些变化?另外,能否详细介绍一下《条例》中包含了哪些关键性的措施?谢谢。

  许新建:

  谢谢您的提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已经实施了8年,刚才周智高先生介绍了8年来所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司法部郭启文先生也介绍了主要内容。实施8年来,《条例》到底在哪些方面发生了变化?我认为,《条例》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了一次全面升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审查范围更加全面。之前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这次《条例》在前期基础上进一步扩充了审查的范围,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起草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时也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因为法律立法的权限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则在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条例》将起草阶段的法律、地方性法规也纳入了公平竞争审查范围,这样就做到了审查范围的全覆盖。

  第二,审查机制更加健全。《条例》明确了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职责做了规定,确立权责明晰的审查工作机制。在之前由起草单位进行自我审查的基础上,这次《条例》建立了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会同审查工作机制,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为各地结合实际进行创新预留了空间,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审查标准更加优化。《条例》坚持了问题导向,进一步优化了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四类审查标准,使之更具针对性和指引性,并严格限定了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这样就加强了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等其他政策的统筹和协调。

  第四,监督保障更加有力。《条例》专章规定了监督保障措施,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监督保障,不仅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制度、举报处理制度、督查制度,还规定了约谈等处置措施和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形成了全方位的监督保障工作机制,显著提高了制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确保制度能够落地见效。

  谢谢大家。

  北京日报记者:

  刚才发布人提到,现在不同地方落实公平竞争制度的进度还不平衡。确实我了解到,目前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对外地企业、民营企业、不同规模企业实施不公平待遇等问题,市场竞争中还有一些隐性壁垒。请问《条例》将如何保障各类经营主体的公平竞争?谢谢。

  周智高:

  谢谢您的提问。我国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措施,解决您刚才提出的这些问题,为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所以,《条例》从四个方面明确了19项政策措施不得包含的内容,应该说建立了一个涵盖经营主体生命全周期、经营全链条的审查标准体系。

  第一,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要保障机会平等。《条例》规定,有关的政策措施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不得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或者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也不能通过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限定交易等方式妨碍市场的公平准入。比如,在监管执法中我们发现,有的地方可能会通过下发文件等方式直接指定某个企业提供商品和服务,这样就排除了其他企业的准入机会,属于《条例》禁止的行为。

  第二,在商品要素的流动方面,要保障进出自由。《条例》明确,不得限制外地或者进口的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也不得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或者商品要素的流出;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能对外地或者进口的商品要素、外地经营者在价格收费、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比如,我们发现有个别地方为了本地经济发展,对本地企业迁出设置了一些障碍,妨碍企业自主迁移,这就违反了《条例》的规定。

  第三,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要保障竞争公平。《条例》要求,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实施选择性、差异化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也不得在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目的就是防止有的经营者凭借某些特殊政策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第四,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方面,要保障经营自主。《条例》要求,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也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价格水平,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要切实维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按照《条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有关审查标准、明确行为规则、划清红线底线,不断增强《条例》的指引性和可操作性,推动制度的严格实施,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谢谢。

  凤凰卫视记者:

  这次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主要是延续了政策措施起草单位的自我审查模式。在这样的情况下,请问它能起到多大作用?如果有政策措施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企业可以如何反映这个问题?政策的制定者会受到怎样的处理?谢谢。

  周智高:

  谢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就像刚才我的同事们提到的,我们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覆盖范围很广,涉及到的政策措施数量非常庞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进行自我审查,具有现实可行性,而且也有利于发挥起草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政策措施的及时性。但就像您刚才提到的,也要防止起草单位在审查过程中走形式,让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空转,削弱政策效果。所以,《条例》对这个问题作出了重点的制度安排,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要通过严格的工作监督来推动落实。《条例》建立了包括抽查、督查等在内的较为系统的监督机制,比如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抽查,如果发现违反《条例》要求的政策措施要督促整改。还明确了国务院会定期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情况开展督查,督促地方严格落实《条例》的要求。

  第二,要通过有效的考核评价来推动落实。《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到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把激励和约束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增强各级行政机关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三,要通过全面的社会监督来推动落实。《条例》明确对于有关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且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市场监管总局也将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切实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回应企业关切。所以我们也希望在座的广大新闻媒体帮助我们一起加强监督,及时向我们反映有关情况,促进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得到及时纠治。

  最后,通过严肃的追责问责来推动落实。《条例》建立了约谈机制,规定起草单位如果未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管部门督促仍未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也明确了法律责任,对未依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管部门也将认真落实《条例》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加强行纪衔接,推动《条例》落实落地。谢谢。

  中国财经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很多维护公平竞争的制度规则,比如新修订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等。请具体介绍一下在完善公平竞争法律制度方面的有关情况。谢谢。

  彭新民:

  谢谢您的提问。公平竞争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关系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充分、有效发挥。近年来,我们聚焦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痛点难点,从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两个方面发力,不断健全公平竞争法律制度,推动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为主干,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补充,涵盖各立法层级的公平竞争法律体系。

  在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方面,我们推动完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一次大修,同时在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商标法、专利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中,加强对相应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先后出台了5部配套规章,积极回应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比如,为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我们出台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对有奖促销活动中谎称有奖、内定中奖人员等广为诟病的“猫腻”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在反垄断立法方面,我们根据反垄断监管执法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制修订了一批法律法规规章,概括起来就是“1+2+7”,“1”是指一部反垄断法;“2”是指《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这两部行政法规;“7”是指《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7部部门规章,积极回应反垄断领域社会各方关注的重点问题。比如,刚才您提到的今年1月修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调高了已实施15年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让更多经营者集中免于申报,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下一步,我们将紧跟监管形势,持续完善公平竞争法律制度并推动有效实施,不断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谢谢。

  红星新闻记者:

  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时,审查机制如何运转?如何保证审查结论公正科学?谢谢。

  周智高:

  谢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而且审查机制的设置实际上关系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最后能不能落到实处。所以,《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一,由谁来审。《条例》分三种情形作出了规定,第一种,如果是由一个部门来出台的政策措施,那么就由起草单位来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二种,如果是由多个部门一起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就要由牵头的起草单位来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三种,如果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这种就要由本级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来会同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通过全方位来确定审查的主体,压实审查的责任,确保审查工作能够落实。

  第二,什么时候审。按照《条例》的规定,公平竞争审查要在政策措施的起草阶段完成,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的预防功能,切实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另外一方面,也可以由审查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具体的审查时间,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怎么审。《条例》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审查标准,起草单位要对照这些审查标准,认真评估政策措施对公平竞争的影响。同时,为了确保审查结论的客观和准确,《条例》还要求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时候,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如果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还要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审查结束后,起草单位还要作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如果是适用例外规定的,还要在审查结论中进行详细地说明。这是我们整个审查机制的设置。

  除了在起草阶段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之外,《条例》还系统规定了监督保障的措施,比如在保障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力量,将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的预算。在监督方面,《条例》对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的抽查、举报、督查等一系列机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样通过内部审查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来保证审查的质量,确保《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谢谢。

  南方都市报记者:

  我们知道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请问在落实《条例》方面将会有哪些具体措施。同时对已经出台的涉嫌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文件将如何开展清理工作?谢谢。

  许新建:

  谢谢您的提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对审查制度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将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推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落实落细。主要是从四个方面:

  一是要加强宣传培训。市场监管总局将通过组织开展专题培训、主题宣传、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强《条例》的培训解读,一方面要尽快提升市场监管系统公平竞争审查业务能力,市场监管部门学习贯彻落实《条例》要做到高一层、先一步。另一方面也要推动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准确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切实增强各级行政机关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把握,提高贯彻落实《条例》的积极性。

  下一步,在今年9月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期间,我们将在湖北武汉举行全国公平竞争大会,在竞争政策宣传周和大会活动期间,还会集中开展多维度政策宣传。在这里我也欢迎各位新闻界的朋友继续关心这件事,为《条例》的深入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是要健全配套的规则。目前,《条例》一些规定还比较原则,要落实落地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因此,《条例》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制定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实施办法。我们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正在进一步开展深入调查研究,抓紧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同时,结合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重点领域的审查标准,因为涉及的领域比较多,而且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还要完善会同审查工作机制,加快形成配套规则体系,保障《条例》的贯彻实施。

  三是要强化监督检查。《条例》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督查等工作机制,市场监管总局将抓紧制定相关工作规则,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政策措施抽查工作,畅通举报渠道,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还要定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开展督查,对贯彻落实不力、出台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单位,将通过提醒敦促、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坚决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

  四是要注重统筹协同。《条例》的一大特点是,不仅对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了工作要求,而且对各地区、各部门也提出了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将充分发挥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的作用,加强信息共享和横向协同,更大凝聚公平竞争治理合力。同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督促,持续跟进各地落实情况,及时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您刚才提到的已经出台政策措施的清理问题非常重要,因为现在政策措施存量确实非常大,我们从2016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以后,已经组织了三次全国系统性集中清理,并通过加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及时纠治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下一步,清理工作要常态化,要继续深入实施。我们将贯彻落实《条例》要求,将公平竞争审查和行政性垄断执法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全链条的监管体系,加强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常态化清理工作,切实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谢谢。

  第一财经记者:

  《条例》在审查标准中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形,请问,是否会有钻空子的情况?如何防止这些例外情形被滥用?谢谢。

  许新建:

  谢谢您的提问。《条例》在审查标准中规定了四种例外的情形,也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但实际操作中能否做到严格执行,会影响制度的效果。这个问题请周智高先生来回答。

  周智高:

  谢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确实非常重要。其实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立之初就设置了例外的条款,目的就是要协调公平竞争和其他的一些政策目标,在实践中也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同时我们确实也感受到,适用这个例外规定,要防止制度被钻空子,制度的设计确实也非常重要。所以这次出台《条例》对相关的条款作了进一步的优化,对例外规定的适用做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归纳起来就是要做到“三个严格”:

  第一,要严格限定例外规定的适用情形。刚才讲到《条例》规定了四种情形,只有符合这四种情形的政策措施才能适用例外条款。比如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为了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一些社会公共利益的,这些情形的规定体现了必要性的原则。不属于这些情形的政策措施,就不能适用例外的规定。

  第二,严格规定例外规定的适用条件。从《条例》上可以看到,即使属于上述情形的政策措施,也不是自动能够适用例外规定的条款,还需要再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另一个是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起草单位如果要适用例外规定这个条款,就需要对有关政策措施公平竞争的影响、实施的条件进行深入分析,选择最合理的方案,并且要及时停止执行。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将有关政策措施对公平竞争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三,严格适用例外规定政策措施的监督检查。为了防止这个条款被滥用,《条例》在普遍性的监督保障措施的基础上,还要求对适用例外规定条款的政策措施应当在审查结论中作出详细的说明,进一步强化了对相关政策措施的监督。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也将把这些政策措施作为重点对象,从审查程序、审查标准等方面来加强监督,确保例外规定的适用严谨、规范、科学,坚决维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谢谢。

  寿小丽:

  谢谢新建总监,谢谢各位发布人,也谢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参与。今天的国务院例行吹风会就到这里,大家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