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连平县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9日 12:00 浏览次数:2174
农业机械报废补贴操作流程
一、补贴对象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符合本方案要求报废旧机的,可申请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二、报废条件
补贴报废农机种类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
超过以下规定使用年限的可申请报废:小型拖拉机10 年、大中型拖拉机15 年、履带拖拉机12 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12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10年;机动喷雾(粉)机10年;机动脱粒机8年;饲料(草)粉碎机10年(小于或等于18kW)、12年(大于18kW);侧草机10年。
补贴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如发动机、方向机(轮式机械)、车架总成、变速箱、前后桥(或车桥)等主要零部件(手扶拖拉机为发动机及支架、变速箱、扶手把),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要提供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严重残缺,改装、拼装或来历不明机具不予受理。
对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农机,允许申请报废补贴。
三、农机回收单位
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当地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农机合作社。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与县级商务部门确定本县(市、区)报废农机回收企业,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报废农机回收企业”牌匾(附件2)。
四、操作程序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报废
1.申请
机主到所在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报废申请,履行登记确认手续。
2.登记确认
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申请报废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进行信息审核确认。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发放《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附件4),详细登记机主身份、农机种类、型号、牌证号、发动机和车架号码等信息,并按规定办理牌证注销手续。
3.回收确认
机主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附件4)、《农机报废补贴申请承诺书》(附件3)和身份证明(身份证),将已经审核登记的待报废农机,交售给农机回收单位。农机回收单位对机主信息和报废农机信息核实无误后,在《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上签字、盖章。
4.集中解体或销毁
在对回收的农机主要零部件进行解体或销毁前,须在当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监督下,对回收农机主要零部件进行解体或销毁,填写《报废农机销毁记录》(附件5),并由农机回收单位盖章、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监销人签字确认。农机回收单位应对回收的报废农机集中存放并建立台账或档案,做到账实相符。没有农机回收单位的地区,可采取农机主管部门集中监销的办法,对报废农机的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填写《报废农机销毁记录》。回收报废机具应造册登记,建档备案。
(二)兑现补贴
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到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填写《农机报废补贴申请表》(附件6),并提交符合报废条件的材料。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及时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按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拨付方式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拨付给机主。
各地应结合当年可安排用于农机报废补贴的资金额度,合理设置年度内可享受农机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应按照当年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