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6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谢晓恒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农村建房管理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司法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积极指导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省自然资源厅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务实有序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一是出台技术政策指引。2019年,出台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基本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明确各地在村庄规划工作中要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二是部署开展村庄规划优化提升。2021年以来,为指导各地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情况推进村庄规划优化提升,重点解决好村庄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问题,加强乡村振兴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空间保障,制定出台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庄规划全面优化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分步分类推进村庄规划优化提升工作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好村庄规划支持乡村振兴重点政策的通知》等文件,加强对各地在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的政策支持和指导。三是保障农村村民建房空间需求。《广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基本技术指南(试行)》《广东省村庄规划全面优化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等技术政策文件均要求各地在村庄规划中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合理用地需求。同时,《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疏堵结合坚决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通知》提出:“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出台之前,村庄规划已在省自然资源厅完成备案的,可按村庄规划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村庄规划尚未“上图入库”的,村民住宅建设同时满足以下五种情况可视作符合村庄规划: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新申请的宅基地位置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相邻成片;新审批的建设用地规模总量不超过建设用地现状总面积的5%;承诺新批准的建设用地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建设用地规模;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为各地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控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建立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规范管理。为推进宅基地审批管理全流程动态监管,2021年以来,省农业农村厅通过省信息化立项,启动建设全省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目前系统框架已经搭建完成并在茂名化州市、云浮市云安区和罗定市完成试运行工作。该系统主动对接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单位,推动宅基地管理有关数据资源互享、信息互通。预计下半年系统可全面铺开使用,届时可以让农民不出村办理宅基地相关业务,实现“掌上办”“少跑腿”,更好地服务于农民,保障农民宅基地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农村建房管理的法治保障。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农村宅基地的专门立法,而是将有关宅基地的管理作为土地制度的重要内容。其中,《土地管理法》(1986年通过,2019年第四次修正)在第五章“建设用地”中专设一条共七款(即第六十二条),专门对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作出了基础性规定。2021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通过)在第四章“建设用地”中将“宅基地管理”单列一节设4条,对《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农村宅基地的规定予以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对农村宅基地规划安排、审批程序、有偿退出、权益保障四个方面作出规定。我省于2022年实施的《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对新批准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盘活利用均有所规定,正在推动出台农村建房的相关立法。
目前,我省针对宅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出台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推进宅基地有关审批管理重心下沉。
二、下一步工作
(一)积极指导各地依据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因地制宜,根据发展实际推进村庄规划优化提升,确实保障好农村村民住房合理建设用地需求。
(二)积极指导各地用好农村村民住房用地审批政策,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按程序开展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保障计划指标需求。
(三)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推动宅改试点地区聚焦宅基地“三权分置”,稳慎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退出、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一是加强制度探索,试点地区紧扣试点实施方案,积极稳慎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探索,实现一些重点方面的制度突破。二是加快优化提升村庄规划,保证乡镇宅基地审批有规划可依。三是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运行完善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宅基地基础数据库和数据台账,进一步提高宅基地管理数字化水平。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省农业农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6月22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璐,020-37288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