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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11-22 04:31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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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农农规〔2024〕11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海洋发展局,珠海市海洋发展局、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

  为加强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广东省渔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9月12日

广东省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广东省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广东省“十四五”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总体实施方案》(粤农农〔2022〕191号),按照中央和省财政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项目和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资金下达广东省后,主要采取项目制方式审核安排的资金;政策性补贴按照对应的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实行;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项目承担单位为获得资金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东莞、中山市关于县级各部门的相应职责由镇级承担。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渔业高质量发展、渔政管理和渔业执法保障项目等重点支出。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每年提出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工作内容、项目类型、绩效目标、每类项目拟安排的资金额度等。以年度工作计划为基础制定项目入库储备方案,严格按照程序报批,明确项目设立依据、资金额度、安排标准等。

  第六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向:与渔业发展无关的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企业经营性开支和债务等一般性支出;修缮建造楼堂馆所;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设内容(如农机购置补贴、高标准农田建设、“四好农村路”建设等);分红、购买理财产品、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形成地方政府债务的支出。

  第七条 职责分工。

  (一)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项目库管理,申报资金预算,制定资金安排计划、下达任务清单,开展信息公开和绩效管理。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方案,谁验收考评”的原则,对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项目组织验收或考评。指导和督促市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快资金预算资金分配执行。

  (二)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渔业,下同)主管部门作为项目资金申报部门和政策性补贴安排部门,在项目申报时明确项目申报单位的验收职责及处理规定;对项目实施进行事中监管;审核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申请、延期验收申请、项目撤销申请;受理审核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组织项目验收;发现项目资金存在风险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项目验收其他相关事项。

  (三)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加强财务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内容,按照合同或其他方式明确的要求组织项目具体实施,及时完成项目建设,加强补助资金规范使用,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明细档案,配合做好绩效自评、项目验收、专项审计等工作,不受项目期限限制;按时保质报送有关材料,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采取属地申报、属地管理的,由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收集、汇总并审核本辖区内所有的项目申请,统一通过管理系统报送项目,并报送纸质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申报指南要求或相关规定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工程类项目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实施方案应明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资金支出进度安排等内容,对方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提交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故意提交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渔业相关的项目资金,已取得的资金予以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所有项目申报,核实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条件、真实性等,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还须进行现场核实并出具意见,将项目提交至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复核。

  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依规依责对本地区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全面汇总复核,提交至省农业农村厅。

  省级及以上有关单位直接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报。

  第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编制申报指南或制定相关规定,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公开发布。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对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省级及以上申报单位汇总报送的申报项目按程序组织审核,开展项目评审。适时将评审意见反馈给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省级及以上有关单位。

  第十条 项目评审综合采取会议评审方式。

  会议评审:如只需进行材料评审,由5人以上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其中至少1名财务专家),通过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等方式,充分了解项目情况,出具评审意见。如需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答辩,则由7人以上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其中至少2名财务专家),除材料评审外,还通过听取项目申报单位现场陈述、问询等方式,充分了解项目情况,出具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制定资金安排计划时未采纳专家评审意见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交证明材料,由省农业农村厅审定。

  第十一条 资金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下达的资金额度和使用方向,对照反馈的评审意见,结合项目申报材料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工程类项目需达到初步设计深度),附申报材料的修改情况说明,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复后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批复前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在批复上述实施方案后,须同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并附上对上述问题的核实情况说明。

  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原则上不得调整,实施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的因素影响或其他重大变故导致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明确具体调整的项目、调整内容、资金情况(前后对照),详细说明理由,附上修改后的方案等,由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复意见,按新的方案组织实施,同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涉及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建设地点或主要实施内容的,原则上不予批复。

  第十二条 通过中央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应在资金下达当年内实施完毕(有明确建设期的,应在项目建设期内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向验收责任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责任部门应在收到验收申请3个月内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如因客观条件变化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程序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适当延期。超期未完成及未验收的项目,列入督办项目清单,由验收责任部门逐月督促、督办项目实施单位加快工作进度,直至完成验收。项目验收工作以正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为依据,主要对项目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资金使用及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项目无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应在所在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补充批复确认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后再启动验收程序。验收程序按照如下进行:

  (一)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限到期前向验收责任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提出)。其中市县项目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验合格的,提请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省级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验收。验收申请材料应包括:

  1. 项目验收申请;

  2. 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已批复的实施方案;

  3. 项目立项、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相关文件;

  4. 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初验报告;

  5. 审计报告;

  6. 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其中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7. 验收责任部门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及其他规定,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验收材料。验收责任部门负责审核办理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验收责任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15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完善并重新提交资料。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由责任部门组织开展验收。

  (三)组织验收。验收责任部门应成立项目验收专家工作组开展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的组织方式分为会议(现场)验收和材料验收。会议(现场)验收是指验收专家工作组采用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介绍、质询讨论等程序,详细开展现场考察,最终形成验收意见。材料验收是指验收专家工作组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完成情况,通过书面材料审查等方式进行验收,专家无须进行会议集中讨论。验收责任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组织开展验收工作。产业类项目和财政投资资金额度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须采取会议(现场)验收方式开展验收。

  (四)验收责任部门根据项目的类型、专业领域抽取专家。验收专家工作组成员必须具备项目验收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验收专家工作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单数,涵盖行业、技术、财务等多个方面。

  (五)抽取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验收组织部门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验收结论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工作组成员参与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验收专家工作组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并对出具的项目验收意见负责。

  (六)验收结论及应用。验收责任部门负责综合验收专家工作组意见,出具《验收报告》形成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包括“验收通过”“基本通过”“验收不通过”三种类型。

  1. 验收通过。是指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完成合同书、任务书、批复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等规定的任务,各项验收指标基本达到验收标准,如项目资金落实到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合法合规,成果权属不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等问题。

  2. 基本通过。是指项目基本完成规定任务,主要验收指标达到验收标准,但存在少量非核心指标未完全达标或轻微问题,经整改后可以达到验收要求。验收责任部门应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

  3. 项目验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按验收不通过处理,由验收责任部门出具“验收不通过”结论:

  (1)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严重失实。

  (2)关键指标未达到验收标准的,项目未按设计完成建设,且无法进行整改。

  (3)项目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了较大调整,超出概算10%以上又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批未获同意。

  (4)项目财政资金被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支出存在白条单列账、大额现金支付等严重违规情形;存在以旧顶新、以虚充实或提供虚假材料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弄虚作假行为。

  (5)其他视为验收不通过的情况。

  项目验收不通过的,有后续资金未拨付的将不再拨付。验收责任部门应对验收项目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对验收不通过项目,还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计(企业怠于履行验收义务导致无法开展审计的除外),核实其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程序收回已下拨专项资金合规使用后的余额并中止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资格5年。

  (七)验收工作完成后,由验收责任部门通过《验收意见书》确认验收结论(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文件管理情况、验收意见及结论、参加验收人员名单及签名、验收责任部门(单位)盖章等),并对需整改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做好项目总结,完善档案资料。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可核查、可追溯的详细档案,做到一项一档。省级及以上项目承担单位、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将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进度报省农业农村厅,并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汇总报送项目资金使用和工作进展等情况总结,内容包括已安排项目实施总结、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作为后续绩效评价依据,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项目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边建边补、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农业农村厅按有关程序报批后确定。通过先建后补方式实施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资建设项目,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上报申报材料之日起,申报的建设内容可纳入补助范围。项目承担单位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建设时间,需要完成的工作量、实现的效益等内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需要准确核定建设时间,核实完成的工作量、实现的效益等内容。在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验收结果按程序提请一次性拨付全部财政补助资金。通过边建边补方式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建设时间,需要完成的工作量、实现的效益等内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需要准确核实建设时间,核实完成的工作量、实现的效益等内容。项目经批准后,县(区)级收到下达的项目资金后,可明确可预付项目资金的比例、对应的进度要求及项目资金申请程序等内容,采用预下达方式拨付部分资金到经审批立项同意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启动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完善项目库管理,加强项目的谋划、申报、储备,严格项目管理,对重大项目合同应进行合法、合规审查,明确项目承担单位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违约责任。因前期技术论证不全面、未充分了解项目有关政策等出现实施问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和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预算执行进度,对项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或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执行而涉及资金收回的,应按有关规定中止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程序提出申请调整的处理意见,逐级报此项目实施方案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资金支付原则上采用银行结算方式。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出结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共同承诺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督检查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完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本区域全部项目进行日常监管,定期组织实地核查,并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书面报告核查结果;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半年根据县级的报告抽取部分重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向省农业农村厅书面报告核查结果;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市级和县级监督检查情况,对重点项目进行复核、抽查。

  第二十二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按规定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并对绩效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安排、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安排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安排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含试行)中关于项目管理方面表述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中央和省对项目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余未尽事宜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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