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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广东省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农民专业合作社选育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以下简称“百千万工程”),贯彻落实《广东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工作部署,营造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比学赶超”良好发展氛围,我厅决定开展广东省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标杆合作社”)选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百千万工程”工作安排,推动我省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由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培育一批“管理先进、生产集约、规模适度、多元经营、效益显著”的标杆家庭农场和一批“管理科学规范、经营模式多元、带动效益明显”的标杆合作社,示范引领家庭农场和合作社整体质量提升,为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选育原则

  1.坚持系统推进、分类实施。选育工作由省级统筹、市级负责、县(区)实施,建立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选育推进机制,系统推进选育工作。结合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不同定位和发展特征,系统谋划选育工作,区分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发展阶段和产业基础,优中选优、精心培育、严格认定,增强选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坚持选育结合、示范引领。以选育一批带动能力强、示范效果明显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为目标,通过项目支持、政策扶持等方式赋能合作社发展,为全省家庭农场和合作社树立可学可及的标杆。加强跟踪指导服务,梳理典型发展模式和先进经验,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案例,提升标杆的辐射面和影响力,示范引领全省家庭农场和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3.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按照广泛发动、逐级遴选的要求从全省范围内选育一批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合作社,指导各地结合经营主体培育和产业发展需要,统筹推进选育工作。充分衔接“百千万工程”典型村培育工作,重点支持典型村内家庭农场和合作社,鼓励支持村党支部(村集体)、供销社、强村公司等积极领办创办合作社,壮大村集体经济,引导家庭农场领办或加入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推动当地产业发展。

  二、选育程序

  选育采取市县推荐、培育、认定的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合作社推荐

  1.推荐范围。

  标杆家庭农场推荐范围:①典型村和乡村振兴示范带内的家庭农场,其注册地或者经营服务地在典型村或乡村振兴示范带范围内;②各地现有的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③其他发展基础好、带动能力强的家庭农场。

  标杆合作社推荐范围:①典型村和乡村振兴示范带内的合作社,其注册地或者经营服务地在典型村或乡村振兴示范带范围内;②村党支部(村集体)、供销社、强村公司等领办的合作社,由村党支部(村集体)、供销社、强村公司领办或入股成立的合作社;③各地现有的县、市、省、国家级示范社;④其他发展基础好、带动能力强的合作社。

  2.推荐要求。要求能够按照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相关制度要求规范运营管理,具备一定的经营基础和服务能力。近三年来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推荐。

  ①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严重事件,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②有不良信贷记录,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③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及时移出的。

  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故意拒交、拖欠土地流转费,或存在其他不规范生产管理行为的。

  ⑤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3.推荐流程。

  由家庭农场和合作社自主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提出建议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推荐数量择优确定推荐对象,向省农业农村厅提交推荐资料。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所辖县(市、区)于2024年4月1日17:30前将推荐文件及申请表(附件2)、汇总表(附件3)以及佐证材料等纸质文件一式5份(附电子文档)报送省农业农村厅联系人(地址: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

  (二)标杆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培育

  省农业农村厅将各地推荐的主体纳入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合作社培育名单并在媒体上公示。对公示入围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采取项目支持和政策赋能的方式,按照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合作社的标准,分三年进行支持培育。

  项目支持。支持入围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优先承接省现代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承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项目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列入扶持范围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指导服务,结合主体发展实际制定培育方案,明确建设内容和目标,经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后(未设县的地市由地级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制定),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政策赋能。强化对入围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指导服务,将其列为农业科技特派员、“12221”市场营销体系、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等的重点支持和服务对象,其负责人列入省农村职业经理人、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的重点培育对象,不断强化对其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赋能家庭农场和合作社按照标杆目标发展。

  (三)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合作社认定

  省农业农村厅每年组织对支持培育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进行认定。由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对纳入支持培育范围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进行评估,相关情况汇总后统一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对达到标准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认定为当年度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合作社并公布名单。

  各市可根据未达到评定标准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数量组织所属县(市、区)补充推荐,省农业农村厅将市级补充推荐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纳入下一轮培育范围,按流程进行培育和认定。

  三、选育和认定数量

  (一)选育数量。为将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选育标杆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各1000个”要求落到实处,省农业农村厅按照1:1.2的比例,即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各1200家的总数下达各地市推荐数,由各地市对照推荐数(附件1)择优推荐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二)认定数量。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对纳入支持培育范围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进行标杆认定,符合条件的即认定为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合作社,三年共认定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合作社各不少于1000家。

  四、认定标准

  标杆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应符合运营管理规范、服务成效显著、经营发展能力强等总体要求,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标杆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1.人员稳定。农场主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懂技术、会经营,接受过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较高。

  2.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完整的财务核算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有投入品购买、使用等生产记录,已纳入农业农村部农场名录系统管理。

  3.设施完善。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农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

  4.规模适度。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以流转合同为准),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高于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正常年份年经营总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

  5.质量安全。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规程,采用绿色防控、精准施肥施药、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控减化学农药用量,保障生产安全、产品安全和生态安全。近三年无较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6.服务带动。能实现农场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的有效对接;建有稳定的农产品销售网络,产销渠道通畅;具有向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能力。

  7.优先考虑标准

  ①安全管理或品牌意识较强。纳入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管理,推广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生产的主要农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获得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授权或有自有品牌。

  ②发展模式先进。家庭农场形成有效运营模式,得到各级机关的肯定或各级媒体正面报道,入选各级发布的典型案例。对联农带农发挥作用大的家庭农场。

  (二)标杆合作社认定标准

  1.运营管理规范

  ①实行民主管理。成员(代表)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

  ②财务管理规范。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③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合作社盈余按交易量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按规定量化到成员账户。

  2.服务成效显著

  ①服务内容丰富。为成员和周边农户提供信息、技术培训、家庭生产经营指导、农资供应、生产托管、品牌建设、产品加工、产品销售等全链条一体化服务。

  ②生产标准化程度高。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为80%以上的成员统购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销售主要产品(服务)、统一提供技术指导等。

  ③带动效果显著。业务交易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成员收入(或产品销售价格)同等条件下高于非成员收入(或产品销售价格),经营主导产业能有效带动当地农户发展增收。

  3.经营发展能力强

  ①规模经营效益明显。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托管等方式开展规模经营,年经营收入在100万元以上(当年新成立的合作社不作此要求)。

  ②经营业绩稳步增长。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规模稳步增长,年度经营收入较上一年度有所增长(自然灾害、疫情等特殊原因影响以及当年新成立合作社除外)。

  ③市场竞争力强。利用机械化、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提升生产效率,开展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拥有稳定的销售渠道。

  4.优先考虑标准

  ①品牌意识较强。农民合作社或合作社成员生产农产品采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或者获得“两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②发展模式先进。农民合作社形成有效运营模式,得到各级机关的肯定或各级媒体正面报道,入选各级发布的典型案例。由村党支部(村集体)领办,村干部或聘用职业经理人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开展农产品电商销售、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农文旅、农产品加工等新业态新模式。合作社办企业或加入联合社。

  五、结果适用

  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授予广东省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合作社称号,优先推荐为国家和省典型案例,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广东省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合作社可优先支持承接中央和省级的各类财政项目,各地入选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合作社的数量将作为中央和省专项资金分配依据。典型村村党支部领办或典型村内的标杆合作社作为政府支持典型村发展的项目承接主体,优先承接村级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治理、乡村建设和运营等项目。

  附件:1.各地市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合作社推荐指标分配表

     2.广东省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合作社选育申请表

     3.广东省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合作社推荐汇总表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3月8日

  (联系人及电话:政策法规与改革处黄莉莉,020-37288863;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田梦杰,020-37289150)


  相关附件:附件1:各地市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合作社推荐指标分配表.docx

       附件2:广东省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合作社选育申请表.docx

       附件3:广东省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合作社推荐汇总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