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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耕地质量管理规定》解读

  《广东省耕地质量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0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现将《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一是落实基本国策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质量高度重视。中央一号文件多次强调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红线,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近年来,国家严格实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制度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把耕地质量列为重要考核内容。广东省出台《规定》,有助于坚决落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有助于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进而实现国家确定的相关战略目标。

  二是保障我省农产品有效供给与生态安全的需要。一方面,我省人多地少的矛盾突出,耕地保护的压力大。人均耕地仅有0.35亩,仅为全国人均水平的24%,远低于联合国划定0.795亩的警戒线。另一方面,广东省耕地质量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从制度机制上着手,需要出台《规定》规范耕地使用,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确保广东省农产品有效供给与生态安全。

  三是推动我省耕地质量管理法治化的需要。目前,国家层面对耕地数量管理较为完善,已将“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作为约束性指标,但耕地质量管理方面立法相对滞后,相关管理要求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未形成全面系统的管理制度机制。广东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规定》,建立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的长效机制,有利于提升全省耕地质量管理法治化水平。

  二、在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方面各方有哪些职责和义务?

  为保护耕地、提高耕地质量,《规定》明确了耕地质量管理的职责和义务。

  一是明确政府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耕地质量管理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并从土地出让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中安排适量的资金用于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

  二是明确政府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科技、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耕地质量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是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职责。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以及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在履行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义务的同时,还要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利用耕地,制止损害耕地质量的行为。

  四是明确耕地使用者的义务。规定耕地使用者应当采用有利于保护、提高耕地质量的耕作模式和技术措施,保护耕地质量。

  三、如何调动社会各方参与耕地质量建设的积极性?

  提升耕地质量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参与。《规定》把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培肥纳入耕地质量建设的主要内容。政府有关部门需要编制规划,组织实施提升耕地地力、改善土壤健康状况、完善田间基础设施等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规定》提出以下激励性措施:一是支持耕地使用者采用技术措施提高耕地质量;二是支持教学、科研、技术推广等单位开展耕地质量建设技术创新和推广;三是支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肥料生产企业、耕地使用者开展畜禽粪污利用。

  四、耕地质量保护有哪些具体措施?

  《规定》要求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发包方应当以合同的形式,明确承包方(耕地使用者)耕地养护义务和违约责任。就耕地质量保护的对象而言,重点加强以下四个方面的保护:

  一是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实行特殊保护。规定要求将水稻主产区划定为粮食生产功能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粮食生产功能区或者改变其用途。将粮食生产功能区作为耕地质量建设的重点区域,以建设促保护。

  二是保护耕作层。耕作层经过长期耕种熟化而成,是作物营养的主要提供者,是土体中最重要的部分。《规定》要求保护和培肥耕作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将剥离的耕作层优先用于新增耕地、提质改造、劣质地或永久基本农田及整备区的耕地质量建设。

  三是保护土壤环境。要求农户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农用薄膜、畜禽粪污、沼渣、沼液。禁止向耕地排污;对已经受污染的耕地,实行分类管理、安全利用。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是保护农田基础设施。农田基础设施的主要作用是调节和改良农田水分状况,促进农业稳产高产。《规定》要求对农田基础设施要加强维护和保养,不得损毁农田基础设施。

  五、《规定》如何落实落地?

  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要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保护耕地的意识。在实施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过程中,做到任务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确保项目取得实效。在耕地质量保护方面,开展多部门合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认真做好相关责任考核工作,及时发布耕地质量信息,确保耕地质量监督管理落到实处。

  相关链接:广东省耕地质量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