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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发布第一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的要求,提升地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办案水平,3月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一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供各地执法办案参考借鉴。

  指导案例一《天津市宝坻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种子案》涉及经营假种子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根据《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罚款。该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追回已销售的假种子,并与购种农户签订赔偿协议,符合《行政处罚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只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罚款,未吊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体现了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

  指导案例二《浙江省温州市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劣种子案》涉及农业执法办案中的调查取证技巧。该案中,农业农村部门从涉案种子的上游供货商、下游农户销售两个方向,对进货、销货、存货三个渠道开展全面调查取证,准确查明了当事人经营劣种子的事实,对违法种子数量、货值和违法所得及危害后果等进行了准确认定,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指导案例三《江西省乐安县某农资门市部经营劣质农药案》涉及执法办案机制创新。该案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异地交叉监督抽检发现,并及时移送违法行为地农业农村部门立案查处。这种执法办案方式既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又有利于落实检打联动机制。

  指导案例四《广东省广州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超出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中的“检打联动”机制。该案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通过例行监测发现违法线索,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立即跟进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检。在农产品抽检结果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下,执法人员没有放松警惕“一走了之”,而是继续通过检查农药仓库、查询农药使用台账和询问种植主管人员等方式,最终查明当事人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存在超出农药标签标注范围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

  指导案例五《江苏省苏州市某渔药饲料店经营假兽药案》涉及水产养殖中使用的“水质改良剂”“清塘剂”等产品的认定和处理规则。该案中,虽然涉案产品标示为“非药品”和“水体环境修复剂”,但标签和说明书“适应症”“功能用途”部分明确标明其对水产动物细菌、病毒、真菌等具有抑制、杀灭或清除功能,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将其认定为兽药。经进一步调查取证,确认其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遂按经营假兽药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指导案例六《江苏省苏州市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的饲料案》涉及饲料执法中有效成分含量认定问题。该案中,当事人生产的饲料有效成分含量大幅低于标签值,违反了饲料管理法规要求,严重损害养殖者合法权益。农业农村部门对问题饲料依法抽样送检,并根据检测结果第一时间立案查处,有效防止了问题饲料流入市场,保障了养殖者利益。

  指导案例七《湖南省长沙市肖某、黎某未经定点屠宰许可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涉及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机制。近年来,受高额利润驱使,生猪私屠滥宰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但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受执法手段限制,农业农村部门调查取证难度大。该案中,农业农村部门在前期摸排基础上,判断案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遂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获取了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的关键证据,顺利侦破了案件。

  指导案例八《湖南省湘潭市张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涉及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处理规则。该案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同时,为保障当事人利益,在其具备补检条件的情况下,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实施补检,以对当事人权益减损最小的方式开展执法,减少了当事人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符合法治精神。

  指导案例九《重庆市江津区罗某、谢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涉及禁渔期(区)内使用电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行为的处理规则。该案发生在长江禁捕水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捞水产品,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与当事人订立协议,由当事人购买鱼苗增殖放流,有利于减轻和消除违法后果,恢复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指导案例十《浙江省桐乡市陈某非法购买、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涉及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书的处理。实践中,农业农村部门发现农业行政违法案件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另一方面,对于司法机关移送农业农村部门的案件,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时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该案中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书,及时对野生动物保护违法案件立案查处,为如何处理检察建议提供了较好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