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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主私拆“北斗”指使渔船非法捕捞,获刑9个月

  6月22日,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落实“八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一起渔船主指使渔船趁恶劣天气出海非法捕捞被诉危险作业案。

  船主指使渔船趁恶劣天气出海捕捞

  以危险作业罪获刑9个月

  最高检通报的案情显示,为加强对海洋渔业作业船只生产安全的监管,辽宁省东港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2021年休渔期对辖区内中型及以上渔业生产船舶安装北斗船载终端设备(简称“北斗”),该设备具有天气预报、导航、船只落水自动报警等功能,以保障渔船生产安全和监测渔船依法依规捕捞。

  2021年9月开渔期间,于某香等捕捞渔船船主、船长为追求高额经济利益,私自拆卸捕捞渔船上的“北斗”,指使渔船趁大风恶劣天气出海进行非法捕捞作业。

  2021年11月11日,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对于某香等14人提起公诉。同年11月29日,东港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当庭宣判,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于某香等14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拘役二个月不等的刑罚。

  于某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1月4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于某香因在二审期间认罪认罚,刑期从有期徒刑十个月改为九个月,其他被告人维持原判。

  辽宁地区首例海上渔业生产领域危险作业案

  据最高检通报,本案是辽宁地区首例海上渔业生产领域危险作业案,东港市检察院成立专案专班,第一时间向上级院请示汇报。丹东市检察院安排专人负责同步审查,指导东港市院办案检察官制作案件证据指引,有效引导取证,实现快捕快诉。

  丹东市检察院还组织两级院检察官召开联席会议,专门就“现实危险”的判断标准和拆卸渔船“北斗”是否构成危险作业罪的“现实危险”进行研判。经研究认为,渔业生产、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属八大高危行业,其生产作业具有高度危险性。

  本案涉案渔船选择在恶劣天气规避监管出海从事渔业生产,该行为明显超出渔船自身抗风险能力,行为人又将具有“一键报警”“船只颠覆入水自动报警”等功能的“北斗”拆除,致使船只不能接受相关部门风险提示,出现风险无法保证被及时救援,符合刑法134条之一第(一)项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

  此外,检察机关还区分不同情节、不同人员类别,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审阶段除被告人于某香外,其余13人均认罪认罚,经检察官在庭审中开展法庭教育、释法说理,于某香亦在二审中认罪认罚,并得到法院从轻判处,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危险作业罪的依法准确适用

  可以有效防患于未然

  据介绍,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该市渔业作业中的风险隐患及监管漏洞,2022年3月,检察机关向主管部门东港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下称“该局”)通报了本案处理情况,建议该局进一步强化渔业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加强与公安、海警、边境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联合打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渔业行政执法力度。

该局随即开展整改行动,通过“北斗”发送短信、建立微信群发送提示方式向渔船主宣传拆卸“北斗”的危害及处罚规定,“点对点”全覆盖向渔船主发放《致广大渔民一封信》等宣传材料4000余份,开展普法宣传;对执法人员开展涉渔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并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海上执法打击合力。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检介绍,危险作业罪的依法准确适用,可以有效防患于未然,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认定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作业罪,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是关键。

  最高检介绍,“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一般是指现实存在的、紧迫的危险,如果这种危险持续存在,将可能随时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应当结合行业属性、行为对象、现场环境、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纠正整改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专业性强、认定难度大的,可委托有关监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出具是否存在“现实危险”的评估意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