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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彩甜糯6号”亲本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荆州市恒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甘肃金盛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华为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3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荆州市恒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彩公司”)因甘肃金盛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源公司”)、郑州市华为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种业公司”)侵害玉米“彩甜糯6号”的母本“T37”和父本“WH818”的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涉案品种“T37”和“WH818”的品种权授权日均为2019年1月31日,品种权号分别为CNA20150367.6和CNA20150368.5,品种权人均为荆州区恒丰种业发展中心和中国种子集团。荆州区恒丰种业发展中心为个体工商户,后经核准转型升级为恒彩公司。“彩甜糯6号”审定编号为国审玉20170044,品种来源记载为“T37×WH818”,审定中的申请者、育种者均为荆州区恒丰种业发展中心。

  2020年5月25日,恒彩公司委托人在公证员见证下登录惠农网,在金盛源公司店铺购买了5袋标注为“彩甜糯866”的种子,包装显示种子由华为种业公司监制。5月29日收到上述种子后,提交至河南优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立检测公司”)检测。检测报告显示,上述种子与对照样品“T37”“WH818”排除亲子关系位点数为0。相关过程均由公证文书记录并附照片等证据材料。

  华为种业公司提供了检测报告,证明由其自行送检的“彩甜糯866”样本和对比样品“彩甜糯6号”为不同品种。但恒彩公司认为该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力,要求法院从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调取“T37”和“WH818”标准样品,与被诉侵权玉米种子进行亲本关系鉴定。一审法院以该鉴定事项目前国内没有具备检测资质的鉴定机构为由,不予鉴定。恒彩公司对被诉侵权玉米种子与“彩甜糯6号”进行了真实性鉴定,华为种业公司对被诉侵权玉米种子与自己提供的“彩甜糯866”进行了真实性鉴定。2021年10月15日,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中心(以下简称“玉米中心”)出具的BJYJ202100702585号检测报告显示,被诉侵权玉米种子与审定标准样品“彩甜糯6号”差异位点数为0,系极近似或相同品种;BJYJ202100702586号检测报告显示,被诉侵权玉米种子与华为种业公司自产的“彩甜糯866”差异位点数为35个,为不同品种。一审法院认为,“彩甜糯6号”没有获得品种权保护,恒彩公司所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华为种业公司使用“T37”与“WH818”生产“彩甜糯866”种子并销售的事实,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恒彩公司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不予鉴定存在错误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恒彩公司提交了新的证据,包括一份2021年6月4日在华为种业公司官方淘宝店购买“彩甜糯866”玉米种子的详细说明,优立检测公司出具的与样品“T37”“WH818”排除亲子关系位点数为0的检测报告及相关公证文书,玉米中心出具的3185号、2996号亲缘关系检测报告。二审庭审中,玉米中心有关专家对亲缘关系检测报告进行了解释,由于玉米杂交种种子的种皮组织来源于其母本,3185号检测报告依据《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NY/T1432-2014),将本次所购的“彩甜糯866”的种皮与母本“T37”进行同一性鉴定,差异位点数为0;由于目前我国没有玉米亲子鉴定的行业标准,2996号检测报告参考NY/T1432-2014实验流程,对上述“彩甜糯866”样品分别与“T37”“WH818”进行亲子鉴定,结论是不能排除具有亲子关系,但也不能直接确定具有亲子关系。

  二审法院依据恒彩公司两次所购种子包装及其二维码等信息,并通过金盛源公司和华为种业公司的收发货凭证和记录,确认金盛源公司从华为种业公司购买“彩甜糯866”种子的事实,认定被诉侵权玉米种子是由华为种业公司生产、销售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针对被诉侵权玉米种子是否使用了授权品种“T37”“WH818”作为母、父本的焦点问题,二审法院认为,首先考虑到实际玉米育种生产中,使用不同亲本通过杂交选育得到相同或者极近似品种的几率很小。BJYJ202100702585号检测报告显示,被诉侵权玉米种子与农业农村部审定标准样品“彩甜糯6号”差异位点数为0,可以初步推定被诉侵权玉米种子使用了与审定品种“彩甜糯6号”相同的母、父本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其次,虽然玉米中心BJYJ202100702586号检测报告显示,被诉侵权玉米种子与华为种业公司自行提供的“彩甜糯866”为不同品种,但不能用华为种业公司自产的“彩甜糯866”来推定没有使用被诉侵权玉米种子的亲本。最后,3185号和2996号检测报告,虽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所称的由司法鉴定程序获得的鉴定意见,但检测报告中样品来源清晰、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具有玉米种子专业检测能力,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具有证明力。3185号检测报告可以认定“T37”系被诉侵权玉米种子的母本,2996号检测报告显示不能排除“WH818”为被诉侵权玉米种子父本的可能。综上,恒彩公司已就被诉侵权玉米种子使用“T37”“WH818”作为母、父本生产的事实完成了举证责任。华为种业公司没有举出被诉侵权玉米种子是通过其他亲本繁育的相反证据,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华为种业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将涉案授权品种“T37”“WH818”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侵害了“T37”“WH818”的品种权,应承担停止生产行为的侵权责任。对于华为种业公司销售侵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虽然《种子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否为侵权行为,但考虑到本案中销售行为是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生产行为的自然延续,从制止生产者侵权行为、防止损失扩大角度来说,其仍应承担停止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金盛源公司销售被诉侵权玉米种子的行为,由于本案中尚无证据证明其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知道被诉侵权玉米种子系侵害他人品种权的种子,因此金盛源公司在本案中的销售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涉案玉米品种“彩甜糯866”属于主要农作物品种,须经品种审定后才能生产销售,本案被告生产销售“彩甜糯866”行为还涉嫌违反《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移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华为种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T37”“WH818”品种权行为,赔偿恒彩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合理开支2万元,共计22万元,驳回恒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未经许可重复利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这一侵权行为认定的典型案例。本案也列入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对未经许可重复利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判定提供了指导。在《种子法》中规定未经许可使用授权亲本生产杂交种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但对未经许可使用授权亲本销售杂交种的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侵权主体除了重复使用授权品种进行了生产,后续也进行了销售,由于这种销售行为是上述生产行为的自然延续,侵权主体需承担停止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而另一销售主体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知道销售的种子是侵权种子,则不构成侵权;

  二是在没有亲子鉴定标准的情况下,以杂交种相同推定所使用亲本相同的事实推定被诉杂交种与授权品种存在亲子关系,将证明被诉侵权种子的亲本不是涉案授权品种的法律责任转移至被告,对进一步扩展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环节、加强保护力度进行了积极探索;

  三是明确在没有相关鉴定标准的情况下,鉴定报告样品来源清晰、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具有专业检测能力,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鉴定报告具有证明力,为解决侵权“鉴定难”提供了思路;

  四是将未经审定推广玉米种子的违法行为线索移送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体现了加强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的有机衔接,助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本案也提醒品种权人应及时将符合授权条件的杂交种及其亲本都进行品种权保护,杂交种没有进行品种权保护,仅通过授权亲本主张权利将增加举证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