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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2022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摘录案例二、八)

  2023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2)》及典型案例、《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2)》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忠梅、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竹梅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为全面展示2022年人民法院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工作成效,总结环境资源审判经验、加强类案裁判指引、促进全社会不断提升环境意识和法治意识,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报送的400余件环境资源审判案例中,精心遴选出10件既能广泛涵盖各类环境要素和案件类型、又能集中反映环境资源审判新发展新举措新特点的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案例,作为2022年度典型案例,与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年度报告同时发布。此批案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一是坚持服务大局,持续助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本次发布的案例涉及绿色低碳发展、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服务碳达峰碳中和、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以及环境治理与服务等多个领域,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如案例八,为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违规建设水坝危害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问题有效解决,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履职担当,加强与各方沟通协调,强化法律问题解惑答疑和程序引导,促使行政主管部门与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并依申请予以司法确认。案后及时跟进回访,监督侵权人全面履行协议,切实修复生态环境。

  二是坚持最严法治,持续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本次发布的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等各类型,其中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占半数以上。人民法院坚持重拳出击,依法惩处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犯罪,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维护和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贯彻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准确认定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持续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合法权益保障相协调。人民法院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通过司法裁判回应人民群众提出的更丰富内涵、更高水平的环境司法需求,促进改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依法监督支持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执法,维护人民群众、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环境公益,协同推进环境保护与权益保障。

  四是坚持守正创新,持续保障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人民法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将传统民商事法律制度、原则应用于环境资源审判领域,丰富裁判规则,保障环境修复责任履行。在适用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恢复性司法举措的基础上,深入探索多元化的替代性生态环境修复方式,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多种修复选项,助力生态环境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如案例二,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过程中,综合考虑刑罚裁量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履行,以异位恢复不同类型但具有同等价值的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引导被告人采用在缓刑考验期内按要求完成环境公益活动的方式,替代履行修复义务。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能动司法,抓实公正与效率,依法审理好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加强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强化类案指导,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引作用,为环境司法实践提供丰富的裁判指引,以更高质量、更为生动的案例推动生态环境法治进程、讲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故事。

  案例二:谢某川、谢某城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某川在福建省东山县虎崆澳海域渔排上收购水产品,其子被告人谢某城协助称重、分拣、记账、结算等。2021年禁渔期后,谢某川分别与邱某福、傅某坤等8人(均另案处理)约定,由谢某川提供出海捕捞的鱼饵、碎冰及生活用品等,邱某福、傅某坤等8人分别驾驶渔船、利用笼壶捕捞螃蟹等水产品,所得渔获物由谢某川收购再转卖他人。2021年5月至6月,谢某川收购水产品价值共计527407元,非法获利10000元。同年9月1日,谢某川、谢某城经漳州海警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诉讼过程中,谢某川、谢某城自愿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谢某城自愿签订《关于“认领一片海”净滩护海公益活动协作协议》。

  【裁判结果】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川、谢某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谢某川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谢某城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均自愿购置鱼苗用于增殖放流,谢某川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谢某川有期徒刑一年;谢某城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追缴谢某川违法所得1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责令谢某城严格按照《关于“认领一片海”净滩护海公益活动协作协议》约定,在缓刑考验期内保质保量完成相应的公益活动任务,征得当地社区矫正机关认可,将谢某城参与公益活动的相关表现情况作为缓刑考验内容之一纳入考核。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案件。保护和利用海洋碳汇是“双碳”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海洋碳汇保护和利用专业化水平是司法服务“双碳”工作的重要方面。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地生态环境特点与保护需求,探索创新恢复性司法举措,实践“净滩护海”生态修复方式。积极引导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以参加公益活动的方式替代性履行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增加海洋碳汇。通过异位恢复不同类型但具有同等价值的生态服务功能,达到生态系统结构和总量的平衡。同时加强释明和监督,责令将协议履行情况与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考核挂钩,保障修复实效。本案具有“公益性+可量化”“等效性+可替代”等突出特点,体现了“以案正人、以人促改、以改护海”的价值取向,为加强“双碳”司法服务积累了有益经验。

  案例八: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罗甸县某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基本案情】

  罗甸县某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在贵州省罗甸县蒙江坝王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建设八吝大坝。经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调查,八吝大坝工程建设运行加剧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鳠栖息生境不适宜性程度、压缩了斑鳠繁殖栖息地空间,且未建设过鱼设施,对斑鳠洄游产生了阻隔效应,存在进一步降低斑鳠种群资源量的风险,加剧斑鳠在该河段的野外种群濒危程度,对蒙江坝王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造成斑鳠流水型河流生境8.85km生态服务功能季节性损失,评估损失费用共计3037.81万元。2021年12月22日,生态环境部网站通报了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督察时发现的问题,包括上述情况。2022年11月5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与水务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水务公司在其违规建设八吝大坝工程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3037.81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并积极履行污染防治责任和生态修复义务,还约定了支付方式和期限、生态修复方式及措施、修复效果评估、违约责任等内容。双方申请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与申请人水务公司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经公告没有公民、法人或组织提出异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依法裁定确认该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申请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民事案件。对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问题,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履职担当,依法延伸审判职能,助推问题及时有效整改。案件审理前后,人民法院加强与各方沟通协调,多次列席专题联席会议,强化法律问题解惑答疑和程序引导,促使行政主管部门与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及时跟进回访,监督赔偿义务人依约按时履行法律义务,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斑鳠种群重建、八吝大坝过鱼设施均按协议履行;立足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在案涉保护区流域挂牌设立珍稀物种司法保护观测点,加大对珍稀物种的保护力度,积极预防生态环境损害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