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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始登记 二十日内可办理完毕

时间:2007-07-26 00:00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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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日从省工商局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即取得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以自有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具有法人资格的新的市场主体,强调以合作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成员可以自由退出,退出的,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将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法返还给成员。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在管理中各成员地位平等,不论出资额的多少,在决策上每个成员都只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分散的小规模经营农户组织起来,共同开展经济互助与合作。它有利于化解单个农民的生产经营风险,对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四种扶持方式,这将促使农民更直接有效地享受国家的扶持政策,从而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广东省各级工商部门在登记注册大厅和窗口设立了“绿色通道”,为农民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向工商部门申请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部门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并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对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以及以后涉及变更、备案的,工商部门均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