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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粮食收购实行准入制

时间:2005-10-25 00:00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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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为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省政府近期颁布实施《广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粮食收购准入制度。 根据《暂行办法》,我省对粮食收购实行许可制度。粮食经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暂行办法》对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准入条件。对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者,资金条件是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其他经济组织应具有常年筹措30万元以上资金的能力,仓储条件应具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或30万公斤以上仓容;个体工商户申请者应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仓储条件应有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或3万公斤以上仓容。同时,申请者还应有防潮、防漏、防虫、防污染及通风等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粮食仓储设施;若是租赁仓储设施的,其租用期应在申请收购资格之日起一年以上;同时应具备粮食质量检验以及保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