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简体版 | 繁體版 | 无障碍 | 手机端
手机端二维码
| 微信
微信二维码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 要闻动态 > 省内信息联播

农村集体资产 镇村分级交易

时间:2013-10-29 00:00 来源:东莞日报
字体 分享到: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将更加透明、更加规范、更加公正。市委副书记、市长袁宝成日前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的《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首次划定了需要交易的农村(社区)集体资产范围, 规定集体资产实行镇村两级交易,农村干部违反规定将面临严肃处理,必要时还要赔偿集体经济损失。

  农村集体资产总量达1263亿

  据了解,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针对农村集体资产的运作监管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建设镇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强化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据统计,截至2012年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总量已达1263亿元,村组两级经营总收入155亿元,当年股东分红38亿元,全市70%的企业集中在村一级。截至9月底,全市32个镇(街道)中已有30个镇(街道)正式建立了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并开展了交易,共受理交易1781宗,成功交易1493宗,成交金额31.1亿元,总体溢价率11.3%。

  划定需要交易的集体资产范围

  《办法》首次明确划定了需要交易的集体资产范围,包括农业用地、建设用地的发包和出租,厂房、商铺、专业市场、设施设备的发包、出租、出让和变卖。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公开、诚信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集体资产实行镇村两级交易

  集体资产实行分级交易。其中,镇级交易的集体资产金额、面积等具体标准由各镇(街道)自行确定。严禁将达到镇级交易标准的集体资产化整为零、分拆交易。未达到镇级交易标准的村、组集体资产,应当统一在村(社区)交易场所内交易,并接受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办法》规范了资产交易的程序,完整的交易过程包括申请交易、审核材料、发布信息、受理报名、邀请见证、组织交易、成交确认、签订合同等程序。

  资产可在市内拍卖机构进行交易

  《办法》提出,集体资产除在镇街集体资产交易中心或村(社区)组织交易外,经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镇街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可在东莞市拍卖行等具有公物拍卖资质的市内拍卖机构进行交易。

  责任追究

  违规村干部或要赔偿集体经济损失

  《办法》提出,要建立集体资产受让人黑名单,每年对农村集体资产受让人的履约情况等信用信息至少进行一次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将信用情况恶劣的受让人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布。

  对于被录入全市集体资产交易平台黑名单的组织和个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向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风险提示。录入全市集体资产交易平台黑名单的集体资产受让人,不接受其受让集体资产的申请。同时规定,若企业自身有期满续约的要求,针对诚信好的企业,可以在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到期前,由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道)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提交续约申请,批复同意的,经集体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可直接进行续约。

  农村干部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除按《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外,必要时要赔偿集体经济损失。其他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责任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责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