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出台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据南方日报7月14日报道 重大项目不进行招投标,资金使用不经过股东大会讨论,对于这些违反集体资产管理的行为,有关农村干部将被追究责任,直至移交司法机关。昨日,东莞市农业局公布了《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上述行为的追究程序、形式作出明确规定。这也是全省第一个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确定的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办法》共分六章四十六条,追究范围包括东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社区)“两委”成员,股份经济联合社以及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村(居)民小组组长、副组长(以下统称农村干部)等。
《办法》中,“责任追究的范围”一章就占了24条。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扣减报酬;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移交纪检部门处理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中扣减报酬的方式是首次提出。而如果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那么农村干部将面临变更或撤销部分经济管理职权、罢免等。
如果农村干部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从重处理。农村干部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经济损失和重大不良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7月31日。
■对话 让违规干部“没脸见人”
昨天下午,东莞市农业局有关负责人就当前东莞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办法》的主要特点,预计效果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让决策程序更完整
记者(以下简称“记”):当前东莞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形势如何?
农业局有关负责人(以下简称“农”):东莞农村集体资产庞大,占到全省农村集体资产近四分之一。近年来,东莞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逐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金融危机以来,尽管农村集体经济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但是全市管理性、非生产性支出都明显下降,减轻了集体经济负担。第一季度农村集体资产有所下滑,第二季度已经出现止跌回升现象。
记:目前集体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农:主要是个别村组决策程序不透明,导致群众有意见。
东莞农村经济活动频繁,如土地转让、工程建设、资产租赁等。一些村组管理集体资产时,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几个主要干部就拍板决定。有的群众认为自己利益受到损害,就会有意见。
由于决策程序没走好,有时干部好心也让群众误会。比如厂房租赁是农村集体收入的主要来源。受金融危机影响,不少工厂都提出减少厂租的要求。农村干部一方面当然希望厂租不降,另一方面也要考虑留住工厂,有时就决定降租。但由于没有及时向群众公开,并经过相应的程序,也让群众不理解。
追究村干部先走一步
记:这个《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农:近年来,东莞出台了一系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这个《办法》是一个监督追究措施,填补了原有空白。《办法》草稿一年前已经出台,反复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包括2个片区9个镇14个村干部座谈,认为这个《办法》很及时,也符合实际。
记:《办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农:主要有三个特点。
首先,这个《办法》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同于一般指导性意见。
其次,《办法》针对性非常强,追究对象就是农村干部。此前曾发生过超分配等违反制度的行为,但过去没有明确规定,基层在追究责任时有些束手束脚。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主要是依靠农村干部来执行的,农村干部更多强调以村民自治来约束,没有现成的可参照的认定和追究规范,更需要以专门的文件来明确。
最后,追究的措施、程序可操作性非常强。我们在制定时尽量减少概括性表述,对违规的内容、责任认定、追究程序、追究措施规定较详细。
记:省内其他地方是否出台过类似规定?
农:其他地方也曾出台类似文件,追究农村干部违反集体资产管理行为,但大都是指导性意见,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据我们了解,东莞出台的这个《办法》是全省首个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追究农村干部违反集体资产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罚钱不如罚“面子”
记:在追究违反管理行为时,有扣减10%—20%报酬的处罚,这一标准是不是过低?能否起到警示作用?
农:扣减报酬并不是主要的处罚行为。我们认为,通报批评可能比扣减报酬更有效。
目前很多农村干部很看重在群众中的威望和影响,通报批评会让干部觉得“没面子”,影响群众对这种违规干部的信任感,这也直接影响到干部连选连任。我们在与基层座谈时,基层干部也比较认同这种处罚。
记:在实际中,一些主要干部就做了决定,但《办法》提出集体决策违规的,有关干部都要受到追究,这是不是会影响坚持意见的干部?
农:我们考虑到这一情况,对于集体决策导致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参与决策的农村干部均为主管责任人,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持反对意见的除外。同时农村干部也可以直接向上级反映,不能不管,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记:东莞正在开展村级体制改革,剥离公共管理服务和经济管理职能,届时《办法》是否能适应新的情况?
农:村级体制改革还在开展,一些新情况暂时无法预计。但是在一定时间内,东莞目前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仍将存在,《办法》是符合东莞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