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有关单位:
为加强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宣传引导,扩大社会影响,强化社会监督,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和公布了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标识。现将《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统一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标识的通知》(国土壤普查办发〔2022〕1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按要求规范使用标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高质量推进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各项工作任务。
广东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8月2日
(联系人:刘婷,联系电话:020-37289343)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统一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标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次土壤全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和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会议暨全国土壤普查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宣传引导,扩大社会影响,加强社会监督,我们制定了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现予以发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标识为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唯一指定标识。标识主要用于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过程中的各项有关活动及相关工器具标志,还可以用于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有关的管理资料、信息系统、专题网页和宣传品等。
(二)标识使用应当严肃、庄重,不得任意修改、变形或变色,标识可按照比例缩放,但不能因放大或缩小破坏标识的完整性。
(三)以标识为元素制作的用品,要与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密切相关,不得乱用、滥用,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
(四)标识使用要结合实际、因时因地而异,妥善把握与周边环境关系,注重整体效果,既要有利于发挥宣传效果,也要注意不能破坏现有人文自然景观,确保与周边环境面貌协调统一。
(五)地方各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内标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不按要求使用标识等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整治。
(六)标识的所有权和商标权归属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该标识或与该标识相似的标识作为商标注册,也不得擅自使用。
(七)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和需要,按照实用易行、节约成本的原则,规范使用标识,进一步明确标识使用的具体要求,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高质量推进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各项工作任务。广泛宣传土壤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支持土壤普查的良好氛围。
附件: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标识及说明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