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14、1772号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
关于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14、1772号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
廖奕华、何镜新等代表在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了第1214号建议《关于完善我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制度的建议》、第1772号建议《关于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机构的建议》。我厅会同省司法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编办等单位进行集合式认真办理答复,主要情况如下:
一、全省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开展情况
(一)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0年1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我厅根据农业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认真部署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目前,调解仲裁体系基本建立,调解仲裁队伍不断壮大,调解仲裁能力不断提高,为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发展农业农村经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截至2015年12月底,我省已在108个涉农县(市、区)成立了仲裁委员会,基本实现了涉农县(市、区)全覆盖。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数1564人,仲裁人员1351人,仲裁办工作人员513人。仲裁委员会由县政府组织成立,一般由政府办、农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法制局、市法院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和农民代表、法律专业人员等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市、区)农业局。2015年,全省各级农业部门受理纠纷总数1837宗,调处总数1829件,其中乡村调解数1699件,仲裁委受理纠纷总数96件,以调解为主,调解数86件,开庭裁决数10件。主要做法:
1.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为切实抓好《调解仲裁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我省各地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采取印制宣传标语、组织宣讲等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大力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推动法律知识进村入户,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如韶关市曲江区在市农业局与区电视台联合创办的“情系三农”电视栏目和曲江电台法制栏目中,进行专门的法律宣传活动,使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对本法有初步了解。惠州市博罗县购买了25本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制的《调解仲裁法释义》分发各镇经管站,并将《仲裁法》印制成小册子分发各村。
2.建立了完善的规章制度。推动出台《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0〕657号)。结合农业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9〕9号)文件精神,我厅连续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并联合省林业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的通知》,指导全省各地稳妥有序地开展仲裁工作。
3.加强业务培训工作。为使仲裁工作人员深刻领会法律基本精神,准确把握法律条文规定,在《调解仲裁法》实施前后,我厅多次举办经管系统骨干人员培训班。2013年,我厅专门制定了《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工作计划》,每年针对各地级以上市经管科(处)、各县(市、区)农业局经管股有关负责人及登记颁证试点负责同志开展培训,组织各级农经干部深入学习领会《调解仲裁法》的精神,确保仲裁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调解仲裁法》的主要内容,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有效开展。截至2015年12月底,全省累计培训调解仲裁人员2000余人。
(二)依法依规开展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近年来,随着国家惠农补贴力度的逐年加大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土地逐年升值,全省围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信访事件呈上升趋势,已成为我厅信访案(事)件的主要类型之一。针对这一现状,我厅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为契机,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和矛盾纠纷,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全省各地处理纠纷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采取调解、复查、复核与仲裁的办法;二是通过司法渠道依法解决。据调查,目前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中出现的矛盾纠纷与争议,90%以上是通过调解与仲裁方式,得到了有效解决。主要原因是这些矛盾纠纷争议情况复杂,涉及的政策、法律、法规时间跨度大,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的难度很大。对于实在无法调解的纠纷,按照信访程序,首先由所在地镇政府进行调查,提出解决的办法;信访人对解决方案不满意的,由县区职能部门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当事人对复查意见有异议,由市级职能部门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同时信访程序终止。
二、关于配备专职人员编制问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代表反映的市没有设立市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各县(市、区)农经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等做法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属于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省不宜对其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或出台编制配备标准。确因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指导等情况,需要充实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力量的,根据机构编制分级管理原则,可由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职能配置和机构编制。省里将加强对各地指导,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涉及的相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能。
另外,仲裁是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具有民间性和非盈利性特征。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的特殊性和国情,在特定发展阶段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赋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一定程度的行政色彩,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长远来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民事法律体系的健全,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纳入议事协调机构进行管理或将其办公室与农经管理机构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运作,甚至职能混合运行等做法与仲裁机构“去行政化”的改革方向不相符合。下一步,要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将调解仲裁这类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我调节、自律管理的事项,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
三、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问题。
为服务、促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2014年,省司法厅下发了《关于印发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中,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组织全省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力量,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正确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的经济、法律、社会关系,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协调各方利益,保障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下一步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运用人民调解方式依法及时就地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源头治理优势和协商解决矛盾纠纷的柔性治理优势,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坚持依法律按政策调解,预防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二是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和法治氛围。三是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提供法律服务。借助“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的全覆盖,发挥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化、专业化优势,鼓励和调动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和帮助。四是积极发挥公证、司法鉴定的辅助作用。运用公证、司法鉴定的证明、证据等功能,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提供服务支撑和便利。五是开展有关法律援助工作。引导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按规定程序申请法律援助,提供服务便利,应援尽援,应援优援。
四、关于经费不足问题。
《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县级政府要按照法律要求,统筹财政经费,保障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工作的顺利开展。
广东省农业厅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