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60号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
刘炳、黄妃凤、杨平凤等代表在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广东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编办等单位认真办理答复,主要情况如下:
一、关于“理顺管理体制,独立设站”的建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指导意见》(粤府〔2008〕24号)中第四条“理顺管理体制”规定:建立和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各级农业、畜牧兽医、渔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行业基层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县级派出到乡镇或区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第五条“合理设置机构”规定: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单位可结合当地实际,按以下方式进行改革。一是综合设置方式。在乡镇范围内组建综合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乡镇公益类事业单位。二是派驻设置方式。在调整职能或整合资源的基础上,划转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站所归县(市、区)管理,按区域设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作为县(市、区)派出机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市、区)统一管理。
代表们提出“每个乡镇设置独立的农技推广站,明确基层农技体系的公益性,实行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为主,乡镇部门管理为辅。实行人、财、物三权归口管理”的建议,省编办的会办意见认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主要承担农业技术和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等公益性职能,属公益类事业单位。目前,各地均已按照中央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精神,基本都已明确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质。根据机构编制分级管理原则和《关于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办发〔 2010〕17号)关于“对站所归类整合,按领域综合设置公共公益类事业站所或服务中心”的精神,综合设置基层农技推广等涉农公共服务机构符合资源整合、精简高效的改革方向,是否独立设站应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二、关于“保障财政供给”的建议
粤府〔2008〕24号文件中第十一条“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规定: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级以上各级财政要不断加大农业科技推广投入,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
据省财政厅的会办意见,目前,省财政对基层农技推广方面已给予了较大支持,如2017年安排现代农业产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资金5000万元,统筹用于农业科技创新、示范、推广、农技人员能力建设等方面。此外,我省大部分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经费已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全额或差额拨款,基本解除了农技人员的后顾之忧,极大地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但由于我省粤东西北地区地方财政收入差异较大,相当部分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了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推广职能。下一步,我省将加强对各级财政的审计监督,定期检查用于公益性推广事业费用的预算执行情况,防止工作经费不落实、下拨的推广经费被截留或挪用等问题,确保国家和省用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工作经费的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督促各级政府加大对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日常工作运行和技术推广经费的保障。
三、关于“保障人员编制”的建议
省编办会办意见认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应根据所服务区域的人口、面积、地理资源状况、交通条件、生产水平、农业机械种类和保有量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核定,不宜由省统一明确每个乡镇农技推广人员数量。省财政厅会办意见认为,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编制核定、经费保障等事项主要由各级政府结合当地工作实际确定,责任主体属于地方政府,省财政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各地给予支持保障,建议市、县政府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统筹包括本级新增财力和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等上级财力性补助在内的可支配力量,加强对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建设的保障。
目前,我省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尤其是偏远山区的乡镇由于工作条件艰苦、待遇偏低、晋升渠道不通畅等原因,难以吸引和留住农业技术推广专业人才,造成基层农技推广队伍人员年龄老化,甚至出现断层现象。下一步,我省将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落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等有关政策和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时,认真贯彻2017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支持农技推广人员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开展科技开发、技术推广、试验示范等有偿技术服务,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和经营所得,在完成国家赋予的公益性职能前提下,利用自身优势和技术特长,拓宽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延长服务链条,增强自身的活力与实力。
广东省农业厅
201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