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03-04-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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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农业部、财政部、省财政厅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国家级项目和省级项目。国家级项目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等有关单位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方面的基建拨款项目、中央财政专项事业费项目和国家政策性银行开发性贷款项目。省级项目主要指省有关单位安排的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实行统一调控、专款专用、权责分明和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广东省农业厅发展计划处是厅专项资金与项目计划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平衡、编制农业厅项目投资计划。
第五条 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专项资金与农业基建项目,由各分管业务的厅领导负责。
第六条 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财政性专项项目和农业基建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项目申报的内容和要求:
(一)按各专项资金性质分别申报;
(二)有请示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所在县、市农业和财政部门联合逐级申报;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要载明项目背景、目标任务、实施计划、完成时间、投资规模、经济和社会效益、财务分析及资金来源。
(五)要求上报农业部的项目,必须单独行文,如需配套资金的要附上配套资金证明。
第八条 项目申报时间要求:
(一)县、市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时间:10月;
(二)业务处室提出具体项目方案时间:11月;
(三)发展计划处综合平衡提出项目方案:12月;
(四)厅党组或厅长办公会议在次年一月审定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 国家级项目和省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由发展计划处负责,会同有关业务处(室、所、站)共同编制。编制出来的项目计划报分管该业务处(室、所、站)的厅领导核准后,报厅长审定。
第十条 编制申报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由各市农业局根据当年各项资金性质编制项目计划,会当地财政部门后,一式三份报省厅发展计划处(2份)和有关业务处室(1份)。业务处室对申报的有关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初审,经处室集体研究,提出项目安排初步方案,并附安排的原则和说明;重大项目须请专家组评审。发展计划处对业务处提出的初步方案进行综合平衡,需要作出更改的交由业务处调整后,由发展计划处汇总编制出各专项资金项目的初步计划,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国家级项目和省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厅发展计划处拟文会有关业务处(室、所、站)后报厅领导核准签发,以厅名义下达(转发)给有关建设单位。
省级财政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由业务处(室、所、站)提出用款计划方案后,发展计划处拟文报分管的厅领导签发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给有关项目单位。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到位情况由发展计划处负责跟踪落实。
国家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由厅财务处会发展计划处后办理拨付,拨付文件抄送有关处室。
厅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文件须抄送监察室(审计室)备案。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项目监管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经常性监督管理。业务处(室、所、站)对每个建设项目都要明确一位处级领导为该项目的监管责任人,负责对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与基建项目一经下达,必须在政务公开相关窗口上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由有关的业务处(室、所、站)负责。业务处(室、所、站)要加强项目的管理,做好有关技术指标和效益指标的制订、进行技术指导和项目总结等工作。
第十五条 厅发展计划处、财务处必须对基本建设资金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审核拨付资金,加强基建财务检查和监督工作,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和资金专款专用。发展计划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对项目资金、财务等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国家级项目和省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先进行自检自验,同时向厅发展计划处提出验收申请,由发展计划处牵头组织有关业务处(室、所、站)进行验收(农业部另有文件规定除外)。验收结果报国家、省有关部门,如国家、省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抽查,建设单位应密切配合。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由业务处(室、所、站)牵头,会同计划处、财务处、监察室、审计室等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或监督检查)。重大项目还要进行跟踪评价。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审批安排与使用的廉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四章 奖励与惩戒
第十七条 对项目资金使用恰当、如期完成项目建设计划、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的市、县,在以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时,给予优先。如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完成项目建设计划、效益较差的项目实施单位,在以后年度减少或不予以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对严重违反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挪用、挤占、截留、私分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追回违规资金并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厅以前发布的有关农业项目投资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九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