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3-08-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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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广东省农业厅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农业厅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厅计算机网络的使用及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计算机网络,是指厅机关本部办公应用的非涉密的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
厅内涉密的计算机及其网络不适用于本规定,此类网络严格按国家和省保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由厅保密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三条 市场与经济信息处是厅计算机网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厅内计算机网络的规划、管理和协调;省农村信息中心负责厅计算机网络的建设、网络设施的维护和技术指导;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厅计算机网络管理、安全应用等工作的监督;各处室和厅属单位各自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计算机联网应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厅内计算机网络(统称为“广东农业信息网”)分为内网、政务专网和公众网三部分。内网主要用于厅内办公应用及内部政务公开,与政务专网逻辑隔离,与公众网物理隔离;政务专网主要用于政府机关内部的业务应用、政务信息交换和政务公开等,与省电子政务网非涉密部分相联,与公众网物理隔离;公众网主要用于对外服务及面向社会的政务公开等,与公众互联网及全国农业卫星网逻辑隔离。
第五条 各处室和厅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使用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计算机及互联网络使用管理的规定和本规定。
第六条 厅内涉密的计算机不得以任何方式连接公众互联网络;“广东农业信息网”内的联网机器,不得处理、存贮或打印任何涉密的文件及资料。
第七条 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遵守操作规程,爱护机器及网络设备。严禁将水杯、茶杯等放置在机器设备上或附近,防止将水等泼洒或渗透到机器内造成设备故障或引起火灾。下班后关闭电脑及窗户。
网络设备应当保持良好的防尘、防震、防湿、防静电、防热和防雷击等运行环境。
第八条 网络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切断电源,尽快通知网络管理人员。电脑出现故障或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等出现严重错误警告时,应当立即抄录出错提示,关闭电脑电源,请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维护。
第九条 上网的计算机必须如实进行登记,除合法安装必要的操作系统、文字、表格处理软件外,还需合法安装网络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络版计算机防病毒软件。不得安装使用盗版的计算机软件和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准许使用的计算机软件。
第十条 非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厅内的计算机网络。非厅网络管理人员,不得进行厅计算机网络、设备的测试及调试。未经网络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进行网络结构调整及结构化布线。外来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未经网络管理部门许可,不得进行厅计算机网络的维护;外来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经准许协助厅计算机网络维护时,应当由厅网络管理人员全程参与。
第十一条 严禁通过网络从事网上赌博、浏览或传播色情、反动宣传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严禁利用网络干扰其它联网计算机的运行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诽谤以及非法拦截、盗窃他人资料等。
第十二条 禁止在办公时间进行上网聊天(QQ)、听歌、观看电影、玩游戏、发垃圾邮件等与机关办公无关的操作或应用。
第十三条 收发电子邮件时,应警惕来历不明的邮件。发现主题为不明英文或带有明显诱惑性、攻击性词语的邮件,严禁阅读,应立即予以删除。
第十四条 各处室和厅属单位要明确信息收集、发布、维护的规范程序,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安全可靠。对适宜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上网,方便他人查阅。
第十五条 各处室和厅属单位要建立信息安全责任制,落实具体负责人。第一把手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发布上网的信息安全负领导责任,具体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电脑网络机房应当配套必要的网络安全(如防火墙、入侵检测、漏洞扫描等)设备及系统,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未经网络管理人员许可,禁止非网络管理人员进入机房。
任何人不得将网络机房的相关信息(如网络拓朴结构、系统操作员密码、系统程序、数据库资料、服务器软件、存贮介质、载体等)带出机房使用。
第十七条 厅计算机网络管理部门研究开发的软件,版权归厅所有。未经厅计算机网络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转让、赠送、倒卖或占为已有。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网络管理部门会同厅监察室、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部门(单位)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