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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通知

时间:2006-08-08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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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填补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法律空白,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农业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农业部门从过去只负责农业生产过程的管理到目前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历史性转变。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要意义的认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贯彻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一)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随着农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资源和市场对农业发展的约束不断增强,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化源头治理和全程监控,推进农业标准化,进一步优化和调整农业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促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有效措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体现。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全面规范农产品生产、销售行为和市场秩序,必将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为公众农产品消费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供可靠保障。 (三)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根本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农业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主体地位。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化农业部门管理职能,有利于促进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树立新时期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形象,对农业部门依法行政,规范农产品产销秩序,保障公众农产品消费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应对市场竞争,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现实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农业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农产品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化源头治理和全程监控,推进农业标准化,既是突破国外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治本之策,也是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取胜的关键所在,对提升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农产品国内外市场竞争力具有深远意义。 二、深刻领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精神实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内容丰富,体系完整,为新时期推进我国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构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架构。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深刻领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各项规定的内涵,明确农业部门的法定职责。 (一)紧抓农产品安全,促进质量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宗旨。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既要着眼于解决消费安全问题,同时重视提高农产品质量的长远目标。积极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提升农产品的竞争力,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突出源头治理,加强全程监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管理等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必须确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与全程监管相结合的理念,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控制。加强对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和重金属、生物因素等对动植物产品和人体健康的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价。在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将源头治理作为重点,加强对农产品生产源头的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严格监测检查,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要求加强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严格禁止五种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上市销售;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从生产经营记录、包装标识、赔偿责任主体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四)针对不同主体,加强分类指导。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多而分散,生产经营方式和规模差异很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分别对农户、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批发市场等,确立了不同的义务和责任。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引导与处罚相结合,重在引导的原则,积极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督促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五)明确行政责任,承担法律义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具体明确了农业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强化了地方人民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专门规定。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神圣职责。 三、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各项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宣传和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并会同有关部门,着力做好法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加强宣传,营造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一是我厅已在广东农业信息网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专题宣传栏目,组织印刷和定购了一批学习宣传资料,计划向省直和厅属各有关单位、市、县各级农业部门、农产品质检机构及批发市场发送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单行本等学习资料。二是我省将与农业部联动,计划在10月份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周活动,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周活动新闻发布会、在南方日报等新闻媒体刊登领导及有关专家署名文章进行专题宣传。三是计划与广东卫视组织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晚会及播放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公益广告等活动。通过我省电视、报刊等媒体,全面开展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全省城乡的宣传力度。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我省的宣传安排,根据本地情况,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如在当地主要媒体开设宣传专栏,制作宣传标语、挂图,编制宣传手册,组织现场咨询会等活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到家喻户晓,增强广大农业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尽快在全社会形成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培训,认真领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农业部门的职责。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职工深入开展学习培训工作,单位领导要带头学习,认真研读法律原文,深刻领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内涵,进一步理解有关法律条款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法律责任等,在全省农业系统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各地要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的各类责任主体,通过举办不同类型的专题讲座、培训班等多种形式,通过积极有效的宣传与培训,确保各行为主体知法、学法、懂法、守法。 (三)健全机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法队伍建设。各地要成立和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牵头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面施行,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测机构。要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力量,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纳入日常工作范围,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监管的综合水平。 (四)采取措施,健全与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工作制度。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法律的授权和相关规定,在积极配合农业部和省抓紧制定农产品质检机构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农产品产地管理、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管理等相关配套制度的同时,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就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面研究和部署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着手清理现有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基本法,逐步制定和配套完善农产品产地管理、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生产记录、农产品例行监测、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监督抽查、信息发布等相关管理制度,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五)理顺机制,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合力监管的新局面。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体的职责,及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贯计划和要求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争取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顺利实施。要主动与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环保、卫生、质检等部门联系,建立健全沟通渠道,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率。 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领导,扎实推动。要健全组织体系,明确责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把任务分解到单位、个人,建立奖罚机制。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要严格执法,加强执法监督,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