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技人员学历教育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6-05-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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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农办〔2006〕84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技人员参加学历教育补助工作,现将《广东省农技人员学历教育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农技人员学历教育补助暂行办法
根据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工作议案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0]91号)的有关决定,为做好对我省农技人员参加学历教育补助工作,加强对该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与范围
1.市、县、乡镇级农业系统所属的农业科技推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农技推广人员;
2.参加华南农业大学、佛山科技大学等高等院校的农业与农业管理、畜牧与畜牧管理等农业类本科、专科自考的学员(大专以上学历教育)或采用不脱产函授形式在我省八所农业中专学校学习的学员(中专学历教育);
3. 2001-2005年期间就读或毕业的学员(2001年1月1日前入学的,必须是在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时间段内取得毕业证书的学员;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时间段内入学的,必须是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的学员)。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
二、补助依据
对农技人员参加学历教育补助,原则上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工作议案的实施办法》(粤府办[2001]126号)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三、补助标准
根据补助资金总额对有关教学点进行适当补助外,按全省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农技人员数量,分本科、大专、中专三个等级统一确定补助标准。
四、补助方法
农技人员参加学历教育补助工作由省农业厅科教处组织实施,各市农业(畜牧)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对本市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农技人员进行统计,并会人事部门,严格把关做好审定工作。
省农业厅科教处根据各市上报的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农技人员名单、数量和补助标准,将补助资金下拨给各市。各市农业(畜牧)部门要将列入学历教育补助范围的人员名单及时向群众公示,对群众有异议的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将补助资金逐级发放到单位或个人。对2005年入学,2008年12月31日前毕业的学员,其补助资金由省农业厅统一保管,待学员毕业后另行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或克扣。
五、上报材料和有关要求
参加学历教育的农技人员在申请补助资金时,必须填写《在职农技人员学历教育统计表》(附件1),并提供本人毕业证书复印件(市或县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其中凡是在2004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学员,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必须一并提交学费报销单原件,如学费报销单原件遗失的,必须提交其毕业学校的有效证明。以上材料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名加盖公章后,逐级上报市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市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农技人员学历教育统计汇总表》(附件2),汇总表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名盖章,连同学员学费报销单据原件一并报送省农业厅科教处,《在职农技人员学历教育统计表》与学员毕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由各市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六、监督检查
省农业厅负责对该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报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同时对补助资金予以追缴。
广东省农业厅
二○○六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农业 教育 管理 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 2006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