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06年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
粤农函[2006]787号
各有关市农业局、畜牧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推进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经研究,现将2006年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给你们,该专项资金已由省财政厅下达(粤财农[2006]460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和有关检测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和省政府的要求,加强质检机构建设,充实人力和技术设备,进一步强化检测手段,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按省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并依法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及时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二、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
按照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以在穗有关农业部农产品质检机构和省内有资质的农产品质检机构(通过省以上计量认证)开展异地监测为主,各市、县参照省监测方案,对本地农产品开展例行监测为补充,对全省有代表性的大宗农产品实行定时、定量的大样本监督检测,并统一对监测结果进行汇总、统计、分析、预测和信息发布。
各级农业部门在认真组织实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项目的同时,要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的规定,抓紧制定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质检体系建设和监测的年度计划,及时向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申报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专项经费,要求列入年度预算并予以保证。加强和健全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的建设和监督管理,争取地级以上市农产品质检机构在3年以内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准确有效的权威数据。同时,依法建立健全农产品监测制度,对当地大宗农产品和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全面开展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日常检查,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要依法处理。并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督促和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业企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三、高质量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项目
各级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和督促有关质检机构按项目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项目经费的拨付和使用,保证项目按时保质顺利实施。并积极支持与配合承担省级农产品例行监测任务开展异地监测的质检机构开展工作,为其提供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市场有关资料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各地级市农产品质检中心,要及时按项目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农产品的定量检测,督促和指导辖区内县级(产地)农产品质检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并配合承担省级农产品例行监测任务开展异地监测的质检机构开展监测工作。汕头等5个地级市质检中心配套仪器设备经费40万元,要按各地政府采购要求进行购置;源城区农产品检测站等15个新建产地质检站购置检测仪器补助经费10万元,省统一指定型号,按要求进行购置。
在穗有关农业部农产品质检机构、省农村信息中心和产地检测站等项目承担单位中,应严格按附件1-4中的相关要求完成工作。
各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要求详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任务一览表(附件2)。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本次下达的项目资金,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的规定实行报账制管理。德庆、清新县两县对未指定具体项目的省财政财政资金,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在德庆、清新两县开展省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及该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统筹安排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项目。
各地各部门要按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农[2006]24号)的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各单位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项目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我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联系。(电话:020-37288227,传真:37288231)
附件:1、《关于下达200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06]460号)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任务一览表
3、2007年广东省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
4、2007年广东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