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换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办理程序》的通知
粤农饲〔2005〕32号
关于印发《换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
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办理程序》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饲料办:
目前,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紧接着将进行相关产品批准文号的换发工作。根据《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销售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换发新的产品批准文号。为保证换发产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办法》和省农业厅《关于改革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核准程序的通知》(粤农函[2004]607号),我办制定了《换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办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通知各县(市)饲料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并提醒企业注意以下事项:
一、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即将到期未换证的企业,应先申请换发生产许可证,在取得新的生产许可证后,再申请换发产品批准文号。
二、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的项目,企业不能自检时,应提交该项目的委托检验报告。鉴于委托检验的检验时间较长(一般需一个月左右),企业应及早做好准备、提前送检,以便能顺利取得新的产品批准文号。
三、首次申办产品批准文号的依照原规定(粤农函〔2004〕607号和《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准办理指南》)执行。
附件:换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办
理程序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换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产品批准文号办理程序
一、企业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中心(以下简称办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经县(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或地级以上市饲料办审查盖章的《广东省饲料添加剂批准文号核准表》或《广东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核准表》(需双面打印)一式三份(根据省政府第98号令《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及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两项属由县(市)直接报省审批(审核、核准)、报市备案事项);
2.产品质量标准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或复印件两份但需提供原件核对),企业标准必须经省饲料办组织的专家组免费评审后在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才受理;
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4.原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一份;
5.三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及其生产记录各一式一份,产品最少必须检验的项目如下:
产品类型 |
检验项目 |
维生素预混料 |
水分、感官性状、VA、VE |
矿物质预混料 |
水分、感官性状、铜、铁 |
复合预混料(含维生素及矿物质) |
水分、感官性状、VA、铁 |
饲料添加剂及其他预混料 |
水分、感官性状、任意一项有效成分、任意一项卫生指标 |
有检验项目企业不能自检时,企业应提交该项目三个批次的产品委托检验报告。
6.产品的饲喂效果报告一份。
二、办理中心受理上述材料后转送省饲料办。省饲料办按有关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产品批准文号并转交办理中心;不符合条件的,材料退还办理中心并说明理由。由办理中心通知企业领取有关材料。产品批准文号换发后,企业需向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缴交产品复核检验费(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省饲料办核准产品批准文号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从接收办理中心转送合格材料至将材料转交办理中心)。
三、企业取得新的产品批准文号后,告知当地地级市饲料办,申请抽样。地级市饲料办在2个月内组织到企业成品仓对照产品批准文号检查产品标签,并按官方抽样程序进行抽样(抽样单需注明产品的批准文号),送产品样品至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进行复核检验。
二○○五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