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时间:2005-10-11 00:00
来源:外事外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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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并提出如下意见,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
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是国务院根据出口退税新机制运行情况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外贸出口和出口退税工作,防止出现限制收购外地产品出口、限制设立流通型外贸企业和引进出口型外资项目、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等问题,确保我省外贸出口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调整后,省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保持不变,超基数地方负担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财政负担。各地要根据外贸出口增长情况,做好出口退税地方超基数负担测算工作,足额预留地方负担出口退税资金,确保地方负担出口退税资金按时上解和地方财政收支平衡。出口退税退库的具体操作办法及2005年出口退税调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来源:粤府〔2005〕77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