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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出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时间:2005-10-11 00:00 来源:外事外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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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8月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通知指出要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完善现有出口退税机制,规定于2005年1月1日(以审批退税日期为准)起执行。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   二、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   三、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来源:国发〔2005〕25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