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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关于下达2006年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项目计划的通知

时间:2007-01-09 00:00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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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农函〔2006〕780号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省级项目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5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经研究,现将2006年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项目计划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尽快将项目计划转下达到各有关县(市、区)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并将下达项目计划文件抄送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项目资金已由省财政厅另文(粤财农〔2006〕477号)下达。本次下达的项目资金,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帐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的规定实行报帐制管理。

  三、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抓紧制订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各地的“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区域性农机推广站建设”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项目整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合同书(续建项目只需制定年度合同书),逐级报送审批;省级其他有关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于2007年2月底前报送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实施。

  四、安排“农机安全监理装备”、“农机维修、操作人员培训”项目的有关地级以上市、县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积极联系当地财政部门,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见《实施办法》附件2)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五、请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农〔2006〕24号)的规定,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要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在2007年12月底前向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报送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