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实施意见
粤农〔2007〕91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有关市畜牧局、扶贫办,省扶贫办、省畜牧兽医局,厅各处室、事业单位:
根据省治贿领导小组《关于转发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的通知》(粤治贿发[2007]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治贿发[2007]4号)和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农[2006]208号)要求,结合实际,提出我厅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广东省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检查评估工作。
二、我厅检查评估工作从4月23日开始,5月20日结束。4月30日前为各单位自查自评阶段,各处室、事业单位根据《自查自纠工作检查评估评价表》和《广东省农业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规定的环节内容对照检查评价;在完成自评的基础上,于5月8日前向厅治贿办提出检查评估书面申请(并附《自查自纠工作检查评估评价表》和自查自纠工作总结)。申请报告要重点说明自查出来的问题、整改的措施及解决的效果。5月9日至20日为厅治贿办组织检查评估阶段。厅治贿办向厅治贿领导小组报告本厅检查评估工作情况,经厅治贿领导小组同意,在5月30日前向省治贿办提出我厅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检查评估申请。
三、各处室、事业单位对检查评估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好检查工作。对被评定为“合格”等次的单位要抓紧完善制度,把重点放在建立长效机制上;对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单位要对照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要及时“补课”。
四、各处室、事业单位要根据《自查自纠工作检查评估评价表》和《广东省农业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规定的环节内容,收集有关文件资料,整理汇总以备检查。
五、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和有关市畜牧局、扶贫办按照各市治贿领导小组的布置开展检查评估工作,及时通报工作情况,省厅治贿办将对各市检查评估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将检查评估结果报省厅治贿办。
联系人:郑志雄,电话:37288319
附件:《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治贿发[2007]4号)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