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蚕种和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农函〔2009〕335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蚕种管理办公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管理办法》的规定,蚕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实行行政许可管理。为规范办证程序,现将申请蚕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证范围:在广东省内从事蚕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办理蚕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详见附件);
2.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管理办法》规定的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证时限:现有从事蚕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的企业,须于2009年10月31日前办理许可证;新办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办理。
四、办理地点: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省农业厅二号楼913房。联系人:钟婉霞,联系电话:020—37288898。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蚕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管理,严格把好行政许可审核关,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对未按规定办理蚕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要依法查处。
附件:1.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