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核准程序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
根据有关饲料与饲料添加剂标准备案的新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对现行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准程序进行修订,即将原“企业取得产品批准文号开始生产后,必须及时告知当地地级以上市饲料办,申请抽样。地级以上市饲料办在企业开始生产后2个月内到企业成品仓对照产品批准文号按官方抽样程序进行抽样,并送产品样品至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进行复核检验。”改为:“企业申请产品批准文号前,先送3个批次的产品样品、自检报告、该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及产品批准文号核准表各1份到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进行复核检验,取得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书后,联同其它应当提交的资料,向省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批准文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批准文号时,须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
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经地级以上市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加盖公章的产品批准文号核准表,即:《广东省饲料添加剂批准文号核准表》或《广东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核准表》一式三份;
2.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标准须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有效期内);
3.三个批次产品样品试制记录、自检报告以及复核检验报告各一份;
4.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如申请办理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则应提供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5.产品的饲喂效果报告一份。
二、厅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受理上述材料后送省饲料工作办公室,省饲料工作办公室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准结果由厅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发给申请企业。
三、其他事项按照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以上修订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核准程序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省农业厅粤农函[2004]607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