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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专项监督抽查发现的17批次问题农产品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5-03-04 10:0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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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7月-12月,我厅聚焦豇豆以及大口黑鲈、乌鳢、鳊鱼、鲫鱼、大黄鱼、黄鳝、牛蛙等药物残留突出问题,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隐患,部署开展了豇豆、水产养殖重点品种药物残留专项监督抽查,共抽检样品597批次,发现17批次问题农产品。

  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地市农业农村部门已第一时间组织开展了核查处置,对涉及产品采取了禁止上市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了从严处理。

  现将专项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农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豇豆农药残留专项监督抽查

  (一)检出不得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

  1.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湖东社区罗英芳种植户种植的1批次豇豆,检出不得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水胺硫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6号》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汕尾市海丰县联安镇联北村委郭丁荣种植户种植的1批次豇豆,检出不得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乙酰甲胺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湛江市徐闻县大黄村委会龙山村黄堪普种植户种植的1批次豇豆,检出不得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乙酰甲胺磷和甲基异柳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6号》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湛江市徐闻县城北乡大黄村委会龙山村黄堪春种植户种植的1批次豇豆,检出不得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乙酰甲胺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茂名市信宜市玉都街道担岭头卢耀武种植户种植的1批次豇豆,检出不得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氧乐果,不符合《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736号》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长埔村谭德海种植户种植的1批次豇豆,检出不得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乙酰甲胺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检出常规农药残留超标

  1.珠海市金湾区湖东二连甘科善种植户种植并采摘上市的1批次豇豆,检出常规农药灭蝇胺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湖东四连赵雪莉种植户种植并采摘上市的1批次豇豆,检出常规农药噻虫嗪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惠州市惠东县梁化镇大禾洞村黄振途种植户种植并采摘上市的1批次豇豆,检出常规农药噻虫嗪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汕尾市陆丰市南塘镇长山村委黄振荣种植户种植并采摘上市的1批次豇豆,检出常规农药灭蝇胺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江门市台山市白沙镇阳岭村韦雪谊种植户种植并采摘上市的1批次豇豆,检出常规农药噻虫嗪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湛江市廉江市石颈镇马安山村陈政种植户种植并采摘上市的1批次豇豆,检出常规农药噻虫嗪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湛江市徐闻县迈陈镇白坡村委会白坡村林余福种植户种植并采摘上市的1批次豇豆,检出常规农药倍硫磷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水产养殖重点问题品种药物残留专项监督抽查

  1.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月坑村李方明养殖户养殖的1批次鲫鱼,检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孔雀石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

  2.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南朗村梁秀簪养殖户养殖的1批次乌鳢,检出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药品氧氟沙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肇庆市鼎湖区桂城水坑一红丰经济合作社合宝珍稀水产养殖场养殖的1批次牛蛙,检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氯霉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

  4.云浮市新兴县簕竹镇五联村鑫锐养殖有限公司养殖的1批次大口黑鲈,检出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药品氧氟沙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附件:相关抽检参数小知识

  


  附件 

相关抽检参数小知识

  1.氧乐果是一种有机磷类杀虫剂,批准在小麦、棉花、水稻等作物上使用。《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氧乐果等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中规定,氧乐果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

  2.水胺硫磷是一种有机磷类广谱杀虫剂,批准在棉花、水稻等作物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6号》中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撤销水胺硫磷原药及制剂产品的农药登记,禁止生产,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水胺硫磷等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中规定,水胺硫磷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 mg/kg。

  3.乙酰甲胺磷是一种有机磷类内吸杀虫剂,批准在小麦、水稻、玉米、棉花等作物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中规定,禁止乙酰甲胺磷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中规定,乙酰甲胺磷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

  4.甲基异柳磷是一种有机磷类广谱杀虫剂,主要用作土壤杀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6号》中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撤销甲基异柳磷原药及制剂产品的农药登记,禁止生产,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中规定,甲基异柳磷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中规定,甲基异柳磷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1mg/kg。

  5.噻虫嗪是一种农业生产中常用的烟碱类高效低毒杀虫剂,可用于豇豆上蓟马的防治,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农药标签上的用药剂量、用药方法、用药次数和安全间隔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中规定,噻虫嗪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3mg/kg。

  6.灭蝇胺是一种昆虫生长调节剂类低毒杀虫剂,主要对“蝇类”害虫具有良好的杀虫作用,适用于多种瓜果蔬菜,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农药标签上的用药剂量、用药方法、用药次数和安全间隔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中规定,灭蝇胺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5 mg/kg。

  7.倍硫磷是一种有机磷类广谱杀虫剂,可用于防治小麦、大豆、十字花科蔬菜等作物上的多种害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中规定,倍硫磷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

  8.氯霉素是一种广谱高效的抗生素,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均有较好的抑制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氯霉素及其盐酯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9.孔雀石绿是一种工业染料,具有杀菌和抗寄生虫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孔雀石绿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10.氧氟沙星属于喹诺酮类抗生素,具有广谱抗菌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1–2022)中规定,氧氟沙星在鱼中的临时最大残留限量值为2μg/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