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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指南》解读

时间:2024-12-15 10:2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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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规范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农牧发〔2021〕29号)、《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指南(2023版)><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2023版)>的通知》(疫控综〔2023〕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广东省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2024年12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28期)发布《指南》。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全省规模化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粤农农规〔2019〕8 号)印发后,对指导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引导种畜禽养殖企业开展疫病净化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省已有11家种畜禽场通过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34家种畜禽场通过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37家种畜禽场通过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评估。

  2021年5月1日修订施行的《动物防疫法》,明确将“净化消灭”纳入动物防疫的方针和要求。《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农牧发〔2021〕29号),深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制定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并组织实施,鼓励和支持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2021年、2023年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指南》和《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两次修订完善。《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对省级和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工作已做具体要求。随着各地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力度持续加大,申报评估的企业数量增多,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已不再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的评估工作,除种畜禽场外,越来越多的商品代规模养殖场咨询申报净化场评估事宜。因此,有必要重新制定《广东省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指南》,进一步规范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农牧发〔2021〕29号)、《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指南(2023版)><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2023版)>的通知》(疫控综〔2023〕49号)等。

  三、主要目标

  在全省建成一批高水平的动物疫病净化场,80%的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站、基地)通过省级或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构建多种疫病净化模式,健全多方合作、协同推进的动物疫病净化机制;猪伪狂犬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禽白血病、禽沙门氏菌病等垂直传播性动物疫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以及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净化范围。以种畜禽场为重点,扎实开展猪伪狂犬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禽白血病、禽沙门氏菌病等垂直传播性疫病净化,从源头提高畜禽健康安全水平。以种畜场、奶畜场和规模养殖场为对象,稳步推进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净化,实现人病兽防、源头防控。以种畜禽场和规模养殖场为切入点,探索进行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净化。

  (二)集成净化技术。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关键技术集成和应用,推广免疫、监测、检疫、隔离、消毒、淘汰、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净化综合技术措施。完善重点疫病净化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适用于不同场区、不同病种和不同阶段的净化技术方案。

  (三)完善净化模式。结合地域特征、养殖情况、疫病特点及流行状况,优先选择有自然或人工屏障优势以及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和养殖场户开展净化,通过净化一种或多种疫病提升区域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水平。探索构建点、线、面相结合的动物疫病净化组织形式,推广垂直净化和水平净化、免疫净化和非免疫净化、单病种净化和多病种协同净化等多种净化模式,培育一批先进典型净化场,打造一批动物疫病净化品牌。

  (四)做好净化指导。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指导和培训。支持各类兽医技术服务单位、动物疫病诊断检测机构等延伸服务内容,提供动物疫病净化相关的免疫、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社会化服务。通过多种媒体载体渠道,大力宣传动物疫病净化工作进展和成效,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氛围。

  (五)开展净化评估。按照《指南》开展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并公布名单,组织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申报。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动物疫病净化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制度,巩固扩大净化成果。

  五、主要内容

  《指南》共二十二条,主要包括职责分工、评估申请、评估程序、评估意见、动态管理等内容。

  (一)职责分工。第三条规定,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组织制订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指南,对动物疫病净化场进行动态管理。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动物疫病净化场申报、评估和技术指导等工作。第四条规定,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动物疫病净化场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与监管;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指导、培训,对动物疫病净化效果进行监测、评估。

  (二)评估申请。第八条规定,种畜禽场、奶畜场和规模化养殖场积极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符合《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要求的,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评估程序。县级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逐级提交材料,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初评,专家组按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要求,到现场进行逐项评审,量化打分。

  (四)评估意见。第十四条规定,评估意见分为通过、限期整改和不通过三种。

  (五)动态管理。第十七条规定,市县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对动物疫病净化场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检查,省农业农村厅动态调整“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名单。第十八条规定整改的情形,第十九条规定了剔除出名单的条件。

  六、实施时间

  《广东省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指南》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相关文件: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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