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日前,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合理界定和规范管理设施农用地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补充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50号)。
广东省地处热带亚热带地区,种植农作物以水果、蔬菜、花卉等园艺作物和热带水果为主,园艺作物产值占种植业比重近70%以上。而且设施栽培种植的园艺作物越来越多,需要在耕地上搭建设施大棚或配套设施。加上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系数高,大多数耕地已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如需要建设生产设施大棚或配套设施,势必在现有耕地或基本农田上搭建或临时占用。此外,广东省粮食生产规模化、机械化、产业化进程加快,亟需帮助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解决农机具存放、维修和粮食烘干设施的临时用地问题。
2014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但在工作中,由于各地对两部《通知》理解不同,一些地方对在耕地或基本农田建设的生产设施大棚,检验检测、原料设备临时储备的附属设施,农产品加工、农资和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的配套设施,没有当作农用地来管理,一概以违法用地予以查处,给农业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社造成较大损失。鉴于此,2016年3月,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通过充分调研,根据广东省实际,联合下发了《关于合理界定和规范管理设施农用地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补充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50号),明确以下三方面问题,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和保护耕地。
一是细化附属设施用地分类。除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已明确的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外,广东省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类型还包括:必需配套的水肥一体化灌溉、水泵配电等管理用房用地;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机械临时存放和维修车间用地,农产品产地初级加工、田间冷链仓库、烘干设施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设施农业项目区内机耕路、排灌站等用地。二是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确需使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严禁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固化耕作层,应采取架空、预制板铺面隔离或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土壤耕作层的破坏和污染,在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复垦为耕地。三是完善设施农用地备案。省级设施农业重点项目(如省级现代农业“五位一体”示范基地项目等)、连片千亩以上的温室大棚等设施农业用地项目,以及国有农场、县级以上农业推广机构和各级农业科研院所在自有农业用地上建设设施农业项目的,需按照粤国土资利用〔2015〕95号有关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备案。完善设施农用地信息报备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