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圳湾部分海域禁渔区有效期延长的通告
粤农农规〔2024〕3号
根据《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在深圳湾部分海域设置禁渔区的通告》(粤海渔函〔2014〕125号),深圳湾部分海域设立禁渔区。禁渔区设置以来,渔业资源数量明显增大,水生生物多样性显著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厅决定将该禁渔区有效期继续延长五年。同时,为进一步准确表述禁渔区范围,修正禁渔区范围相关表述及部分界点坐标。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范围
深港跨海大桥以东粤港水域边界线以北至深圳陆域之间的区域。具体海上边界线为:由深圳河入海口(东经114°02′38.41″,北纬22°30′15.45″)起,沿南航道中央至深圳湾84号航灯标(东经113°59′42.20″,北纬22°30′36.23″),与深圳湾大桥中部交点(东经113°57′14.84″, 北纬22°28′38.82″)以及深圳湾大桥蛇口东角头桥头(东经113°56′45.55″,北纬22°29′23.14″)连线所包括的海域范围。以上位置坐标连线与深圳市海岸线形成的封闭区域为深圳湾部分海域禁渔范围,不包含深圳市南山区人才公园海域部分,禁渔区面积约为25.19平方公里。
二、禁渔时间
实施全年全时段禁渔。
三、禁止事项
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捕捞和养殖行为。
四、有效期限
本通告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