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农农规〔2025〕5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制度稳步推进“先打后补”改革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1091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1月25日
广东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和《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制度稳步推进“先打后补”改革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1091号)有关工作部署,在近年来开展“先打后补”工作的基础上,优化有关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动物防疫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机制,有效防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促进养殖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
二、工作目标
积极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机制改革,对符合标准的规模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由规模养殖场户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免疫、免疫合格后申请补助。通过实施“先打后补”政策,督促规模养殖场户落实强制免疫主体责任,提升强制免疫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对未达到“先打后补”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户,继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发放。未达到“先打后补”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户如要开展“先打后补”,可自主申请,经所在地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后参照实施。
三、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
(一)实施范围。
符合下列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先打后补”:肉猪、种猪年出栏或存栏3000头以上;肉鸡、种鸡和蛋鸡年出栏或存栏3万羽以上;肉鸭(鹅)、蛋鸭(鹅)、种鸭(鹅)年出栏或存栏1万羽以上;肉牛(奶牛)存栏500头以上;肉羊出栏2000只以上。
(二)补助的病种和畜禽种类:
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等;
口蹄疫:猪、牛、羊等;
小反刍兽疫:羊。
(三)补助数量测算方式:
商品畜禽以出栏畜禽产地检疫的数量为准;
种畜禽数量以出栏仔畜、雏禽产地检疫数进行折算(折算系数:种猪0.06、种鸡0.01、种鸭0.02、种鹅0.05、种牛羊1.0);
奶畜、蛋禽等无法提供产地检疫证明的畜禽,养殖场户提供补助数量相关佐证材料,由乡镇兽医机构或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实确认补助数量。
(四)参考补助单价:
肉猪2元/头,种猪3元/头;肉鸡0.25元/只,种鸡0.38元/只,蛋鸡0.38元/只/年;肉鸭(鹅)0.5元/只、种鸭(鹅)0.75元/只、蛋鸭(鹅)0.75元/只/年;肉牛4.5元/头,奶牛3.5元/头/年;肉羊2.3元/只。
对非全周期饲养的畜禽,由各地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推荐的免疫程序,按照免疫次数和免疫剂量确定补助标准。
四、实施程序
(一)补助资金的申请。规模养殖场户或为养殖场提供免疫服务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自行向所在地县级(东莞、中山市为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强制免疫财政补助申请表、申请强制免疫资金补助承诺书、产地检疫证明或核实确认材料、疫苗采购凭证、免疫记录等资料。实行“公司+农户”生产模式的,以农户为主体申请补助,可由公司代为农户集中申请,补助资金发放给农户。申请主体原则上通过“粤畜禽强免直补”微信小程序申请;确实不具备线上申请条件的,可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经办人员代为录入。对不自行申请、不按规定要求免疫、抽检发现免疫不达标的,不予发放“先打后补”补助。规模养殖场户或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商品畜禽出栏后(种畜禽、奶畜、蛋禽完成免疫程序后),即可提交“先打后补”补助申请,最晚应在当年10月15日前,提交上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先打后补”补助申请。
(二)补助资金的审核。县级(东莞、中山市为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及时对规模养殖场户或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核发。各地应在10月底前完成“先打后补”补助审核工作。
(三)补助资金的发放。对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户,“先打后补”补助资金要应发尽发,补助资金按季度或半年集中发放,原则上在12月底前发放完毕。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和省级动物疫病防控资金,均可用于“先打后补”补助,同时,各地应统筹自有财力加强保障,建立动物疫病防控经费分担机制,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主体责任,确保规范使用并及时发放强制免疫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要求,将个体养殖户的“先打后补”补助发放至个人的社会保障卡;对确实无法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的,可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银行卡)。各县(市、区)可对单个大型养殖企业的年度补助资金进行限额管理。
(四)建立补助资金审核发放监管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要求,加强资金监管,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辖区补助资金的发放使用监管和指导。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审核,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申请单位进行抽查,严防套取、骗取补助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政策措施配套。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落实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培育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相关措施,允许规模养殖场户或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向疫苗生产及受委托的经营企业购买强制免疫疫苗产品,确保“先打后补”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信息手段支撑。我省已开发“粤畜禽强免直补”微信小程序,实行规模养殖场户或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自主申请、在线审核、补助到户”。各地要指导规模养殖场户或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完成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接种后,通过微信小程序据实填报相关信息并进行审核确认,以此作为补助资金发放依据。
(三)强化免疫效果抽检。各地要对开展“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户实行免疫效果随机抽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随机抽检的技术指导;省现代农业装备研究院动物防疫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防疫技术服务中心)组织实施随机抽检工作;各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随机抽检工作,同时配合省防疫技术服务中心做好样品采集工作。
(四)强化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各地要高度重视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培育工作,大力支持、鼓励、引导社会化免疫服务组织发展,培育壮大各类兽医社会化服务主体,拓展服务内容,扩展兽医服务工作领域,构建“主体多元、供给充足、服务专业”的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执业兽医、乡村动物疫病防治员或兽医从业人员、大型养殖企业、动物疫病监测诊疗机构、动物疫苗生产经营机构、科研院所等主体作为市场主体组建多种形式的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免疫注射、监测评价、疫病诊断、风险评估等服务。
(五)强化免疫主体责任。各地要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户自行开展强制免疫或向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购买免疫服务,落实强制免疫主体责任。规模养殖场户或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要诚信守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规范建立养殖档案、强制免疫疫苗台账、免疫档案,主动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病监测,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抽查。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规模养殖场户,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职责分工
省农业农村厅统筹推进全省“先打后补”工作,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各地落实改革方案等工作。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免疫效果评估标准制定,实施情况跟踪、收集、汇总等工作。省防疫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免疫效果随机抽检、微信小程序运维等具体工作。
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先打后补”工作组织实施与协调,以及相关改革配套政策、经费的落实等。地级以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合做好日常监测、随机抽检、监督指导和实施情况汇总上报等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上年度“先打后补”工作总结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先打后补”工作的具体实施,以及相关改革配套措施、经费的落实,改革政策的宣传告知,养殖场户“先打后补”材料审核、资金发放以及有关数据的上报等工作。
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规〔2023〕1号)自本实施方案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1. 广东省申请强制免疫资金补助承诺书
2. 广东省强制免疫财政补助申请表(家畜)
3. 广东省强制免疫财政补助申请表(家禽)
相关附件:广东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附件1-3.docx